(二)特定物价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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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综合物价变动即货币单位价值变动的情况下,某一特定货品价格的变动表示其交换价值的变动。输入市场中物价的变动导致企业成本或费用的增加或减少,而输出市场物价的变动则导致收入的移转(假定物价变动不影响销售的数量)。按照会计上的传统经济业务法,购入货品或劳务的原价格要同其销售期间的收入相配比。所以,销出商品的特定输入价格变动是包括在呈报净收益的计算之内的。一种更恰当的配比是对收入获取过程中所耗用的货品,按当期价格作为费用来呈报。这种把当期输入价格和当期输出(收入)价格进行配比,以衡量经营效率和预测未来经济业务的成果,是被认为更加恰当的。
尽管对企业持有货品的特定价格变动属于何种性质还缺乏一致的意见,有一种看法是,物价增高的结果将会产生持产利得(holding gain),减少的结果将会产生持产损失(holding loss)。依照这一观点,这些利得和损失都包括在企业收益的计算内,因为它们表示股东权益(企业的净收益)的价值发生了变动。可是,大多数学者认为,这些持产利得和损失并非产生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应包括在营业收益的计算内。那就是,企业的正常经营利润应为产品的售价(或其他的确定收入)超过当期输入价格(当期成本)的数额减去其他营业费用。
会计上的成本惯例是,在呈报收入(通常都在销售时)以前,对资产在价值上的变动都不予呈报。如果用的是当期成本,持产利得和损失可以作为价格变动来呈报,爱德华(Edgar O.Edward)与贝尔(Philip W.Bell)在其合著的《企业收益的理论与计量》中认为,这些实现的或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可以列入。例如,假定某种货品按100美元购入,而在它的当期输入价格(重置成本)为120美元时按150美元卖出。其营业毛利为30美元,而其持产利得则为20美元。如果该项输入价格的增高发生在以前时期,则依照爱德华与贝尔所说,这20美元应视作以前时期的成本节约(未实现)处理,而于该项货品销售的当期作为已实现处理。
当期成本表示现行交换价格,因而它们的采用导致了历史成本基础的背离。有人反对采用当期成本,理由是以主观价值取代了可检证的交换价格(历史成本)。可是,在当期交换价值是从完善组织的市场得到的那种情况下,也是有可检证性的。再者,尽管采用当期成本而不采用历史成本也许会丧失一些可检证性,但在适应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目的方面,前者很可能更加恰当。不过,只有在企业一般都是购买同一类型的资产,而且都是连续地这样做时,当期输入价格才能表示企业的当期成本。如果企业并非购买同一类型的资产的,就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所使用的资产是按当期价格取得的。因而,早先按较低价格所取得的资产的当期价格,在评价企业的活动或在进行未来的预测上,也许是不恰当的。 会计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