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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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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阿克顿

  自由的历史——自由,是贯穿于几千年来的人类历史中唯一的内在连续性和一致性的因素——一条历史哲学的原则。

  使传统得以长久存在下来的事实和理由是不会赞成自由的。因为,如果传统的存续被认为是正确的,那么,自由就会被视为错误的。

  自由是古代历史和现代历史的一个共同主题:无论是哪一个民族、哪一个时代、哪一个宗教、哪一种哲学、哪一种科学,都离不开这个主题。

  自由的进程:追求自由和反对自由这两者之间的斗争,构成了一条贯穿人类社会古代历史和现代历史的主线。作为一个共同的主题,自由的进程贯穿于古雅典、古罗马以及美洲移民的政体形态之中;贯穿于哲学和教会的宗旨之中;贯穿于教会和国家的斗争以及教会与教会的斗争当中;贯穿于基督教的基本原则之中,包括从中演化出去的各种教派及其敌人的教义之中。

  自由的历史确实不应该被视为一种世界的历史,而应该被看成是一种历史的哲学。

  自由、正义与文明是人类历史上经常互相斗争以推动历史进步的三种力量。

  自由不是天赋的而是后天习得的;它不是处于静止的僵化状态,而是处于不断努力和不断生长的状态;它不是一个起点而是一个运行过程的结果;如果是起点,那也仅仅只是个作为目标的起点——不是一个干枯的数字而是一个生动的目标。正如天体的有规则运动产生了运动的节奏感一样,自由也是在行动之中遵循各得其所的原则所产生的结果。

  自由是一个发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幸存的遗迹。自由是发达文明的一种产物,而不是自然状态的产物。自由是正当权利的思想在几千年的漫长时光里从未出现过,直到奴隶制度被认为是错误的时候也还未出现。这是因为几千年的人类历史就是一部奴役与征服不断发展的历史,而不是自由发展的历史。

  原始自由存在于国家观念明确地出现之前。然而,只要国家的观念还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那些原始的自由就不是(今天我们所讲的)

  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原始自由的理论建立在这样的理念之上,即在文明尚未产生的时代,人类享有自由,享有一种高贵的野蛮的自由。但我们关于自由的理论则认为,自由是文明出现以后缓慢发展起来的结果,是文明的最高成果。

  只有当人们学会遵守和服从某些法则之后,自由才开始真正出现。在此之前,自由表现为无拘无束的放纵和无**状态。所以,我们切不可把自由视为原始社会的表现形态。当然,原始社会也存在着某些自由的因素,例如他们不太看重权利,他们懂得某些少量的义务。

  我们当今的各种自由部分地来源于革命的成果,也部分地来源于此前的革命成果。前者是指从1517年和1580年以来的革命,后者是指从1640年以来的革命,如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1776年美国革命、1789年法国革命、1830~1848年的欧洲革命风潮等。这些成果有城镇的各种自由和代议制、教会与国家的相互斗争、日耳曼的政体形态和基督教教义、古罗马政体形态和古希腊哲学的复兴、犹太文化的兴盛等。

  自由就像生命和财产一样弥足珍贵,这种观念并不新鲜。在古代世界和传统社会里早就充满了这类论调。因此,我们并没有为时代开拓出更大的空间来。自由不是原始的、必有的或遗传而来的,它是通过实践而获得的。这就是说,它不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而是一种具体的特殊权利。这是中世纪的自由观。这种自由观认为只有当你能证明你的要求是自由的,你才是自由的。

  自由是古老的——专制主义则是现代的。

  自由被认为是与民选**相关联的产物。然而,宗教自由却是君主政体而不是民选**的成果。

  在许多情形中君主政体被证明是有助于自由的一种制度。这种政体保护国家反对特权阶级对国家的侵害。

  自由与民族性格品质的关系:众所周知,自由不是与天才、创造性思想、发明、逻辑性、勇气、道德文化以及节俭等品质相伴而生的东西。自由的家园存在于混合复杂的民族之中,这些民族懂得如何和为什么要服从、要有耐心、要顽强不屈,而不是把自己统一在一个信仰之中使自己的理解力迟钝;这些民族崇尚公平竞争而不是为理念而狂热。英国的自由在相当长的历史期间就是靠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投票活动来保障的。

  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打破了宗教僵化的连续性、传统和对过去及对死人智慧的崇拜。这场运动摧毁了保守主义的巨大根基并使得社会加速变化,独立思想开始出现。

  托利党人潘恩,是英国国王詹姆斯二世的追随者,他建立了宾夕法尼亚州,这个州被伏尔泰誉为地球上最自由的社区。

  教友派信徒:这是在新教原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后一个教派。这个教派在良心的基础上发展了人权的理念。

  在教友派信徒那里,人权是基督教这种宗教所产生的成果,而这种成果又要归功于自然神论和怀疑论的推动——一种宗教时代的遗产和新教改革运动最新最成熟的果实。

  国家与教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理论与主张宽容的理论密切相关,而且在这个问题上18世纪所取得的进展还没有达到一种明确而科学的状态。宗教自由是由宗教和自由两者的共同性质所促成的。18世纪的理论家们宁可选择怀疑论的观点也不愿选择那种自认为绝对正确的观点,他们通过揭露魔鬼的罪恶来打倒巫术迷信的残酷迫害,从而击败了那种不宽容的理论。当然,在18世纪的理论家们的自由主义理念中也有一点缺陷,因为自由除了信念以外,它还包含着从这种信念中产生出来的其他极其丰富的各种内容,这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曾经说过的颇具开创性的话:当一个民族还缺乏宗教所熏陶出来的自我驾驭能力的时候,这个民族就还没有为自由的到来作好充分准备。

  英国的理念:每个人都拥有不可遭受邻人剥夺的权利——一个英国人享有免遭国家剥夺的权利。抽象的理念:每个人都像英国人一样拥有受到保障的权利,以抗衡国家和抗衡压服的力量。

  除了依靠法律,自由的存在还依靠其他许多事物的支持——文明、道德、知识。这是一个国家永远要面临和背负的一个问题。

  自由属于那些充满生机活力的民族,而不是那些尚未成熟或正在走向衰败的民族。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以什么标准来判定上述两种情形呢?以该民族在社会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的内容作为依据。如果一个民族不尊重在陪审团面前所发的誓言,不受教育的培养,对不诚实的行为也不加以谴责,难道这样的心态还能与良知沾上边吗?哪里有启蒙人民的良知,哪里就有自由,反之,自由则不复存在。仅仅有物质上的快乐享受而缺乏精神思想的活动,只会使这个民族堕入麻木不仁的状态。

  自由是一个缓慢生长的过程,它依赖于众多事物的助益。那些对神或对人格神或对哪怕是恶魔一样的神缺乏信仰的民族,那些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特征,财产权观念不发达的民族,都是自由生长的障碍。因此,政治科学知识比其他任何科学知识的发展都要更加缓慢。从古希腊雅典的梭伦到近代的洛克——从雅典共和国的宪法到卡罗林纳的法律——有关自由的进步方面的知识比人类实践中其他领域的知识要少得多。

  自由蕴含着许多表面上人们看不出来的内容——它们的存在依附于众多的条件。当我们说自由是进步的目标以及本质时,我们的意思是指自由是众多事物相互作用的结果。自由无法同它得以产生和存在的事物割裂开来,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些事物就是独立性、文化素养、繁荣、文学、宗教、健康的公共舆论——强有力的——高质量的道德水准,一种长期的历史过程的训练,等等。这也就是为什么说是上述这么多因素为自由作出了自己各自的贡献。

  在某些特定的时期,自由可能并不产生进步。因为这时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因素是那些优先于自由并能使自由得以存在的事物在发挥作用。这些事物有宗教、社会生活的条件、征服活动等。

  受过教育并非是能够获得自由的能力的标志之一。看看瑞士各州的情形就可验证这一点。那么,获得自由需要哪些道德因素呢?它需要能像法律一样发挥作用的公共舆论、对誓言之神圣不可侵犯性的敬畏以及对财产权的尊重。请注意,否认历史将使人们无法辨别出时代和客观条件之间的差异。

  自由的一些标志:个性解放,破除因循守旧的陋习,自由贸易,新闻自由,有教养,有民族自豪感,制定抚恤贫困的法律,对独立性的自我驾驭。

  自由贸易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并使人民适应自由的要求。

  自由是在人类历史很晚的阶段才出现。它是在有关自由的理念而不是有关利益或传统的理念在社会生活中占优势的条件下才出现的。

  阻碍自由的因素不仅有政治性和社会性的压迫,也有贫困和无知造成的障碍。

  自由也蕴含着这样一种理念价值:使老人安享天年,救治有疾患的孩子,拯救战争中失败的幸存者——因伤残废和绝望的士兵;自由也蕴含着这样一些努力:尽最大的努力和花最大的代价去改造罪犯,而不是把罪犯送上绞刑架时去祈求刽子手廉价的可怜。

  历史的进程常常也是自由遭受毁灭的进程:利益、贫困、激情、无知、懒惰等因素常在其中兴风作浪;只是由于一股精神的救赎力量的介入才拯救了我们。这股精神力量不得不经常与邪恶的统治、死亡和生存的压力作斗争。

  有助于现代自由生成的理性能力的有限性,产生于宗教上对神明事业的最高精神想像,法国大革命结束了理性有限性的生命。原因倒不是由于人们不能忍受贫穷、痛苦和悲惨的煎熬,而是因为人们被教育成了宁可选择毁灭和死亡,也不要错误的人。

  为什么自由会生生不息地一代一代延续下来呢?这确实是由于社会生活中一个现代的因素在起作用——这个因素存在于过去200年的时光里,并且由于最新的法律上的进步而使它得以改善。而且,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么,历史就会丧失其发展进程的一致性。没有任何其他因素与这一因素的所有部分有关联。没有任何其他原则可作为一种历史哲学的基础或可以证明上帝给人类启示的道路或揭示出神明的设想。 经典人文——人文思想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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