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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朝宋刘敬叔的《异苑》卷三有《畜虎理讼》,让动物来做判官,闻所未闻。
扶南王范寻,他养有五六只老虎,十只鳄鱼。干什么呢?他是用来审案件的。
每当有案件要审理的时候,有些案子是非曲直很清晰,那就判决了事。有些案件,一时问不出对错,又没有更多的证据来证明,那就让老虎和鳄鱼来判断吧。将嫌犯投入虎鱼池,如果虎鱼无动于衷,那么可以证明这个人是有理的,无罪的。
少数民族中,将老虎当作神来崇拜,这样的事是可能发生的。
在古人笔记中,虎有神灵,虎变人,人变虎的事,经常发生。李昉等的《太平广记》中,就有23个人虎化身的故事。
即便是现在,一些少数民族也有将虎当作神来崇拜的。在西南彝族的传统宗教观念里,虎是他们的祖先图腾,他们自认为是虎的后代。
基于这样的文化存在,范寻将疑难案件的审理转向虎和鳄鱼,求助于虎鱼,也是求助于神灵。既然神明,那就一定能辨是非,审曲直。
假如,有嫌犯事先在身上涂有一些令虎和鱼感觉害怕、讨厌的什么气味,那虎和鱼自然就远离了他了。所以,可以肯定的是,不问法律问鬼神,一定会有许多的冤假错案。
明朝谢肇淛的《五杂俎》,写到了“獬豸”(xie zi),这也一种具有正义感的动物。
它不见经传,也有叫它神羊的。说是皋陶审理案件时,如果不能判决,就让神羊用角去试,如果有罪,神羊就用角顶,没罪就不顶。后来,楚文王就戴着神羊图案的帽子,到了汉朝,继续沿用。一直到明朝还是这样。它主要比喻执法的公正。
羊审判,虎审判,鳄审判,都是人们在寻求另一种司法公正。 笔记中的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