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案 碎尸式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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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身首两处了,凭什么不算命案?
夏晓曦是一个多愁善感的姑娘,总是因为一些小事儿而不知所措。尤其是感情问题,她总是拿捏不好分寸。在漫长的恋爱过程中,她不知道闹过多少次分手,闹过多少次自杀。终于有一天,她的男友彻底受不了了。
在又一次提出分手以后,男友就关了机。等到他再次开机的时候,除了收到无数条来自夏晓曦的语音留言,还有几条公安局的来电提醒信息。
男友知道出事了。
事发在夏晓曦曾经和男友同居租住的小区里,他们住在20楼。男友抵达现场的时候,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地面上有一具尸体,俯卧在地,没有头颅。而在尸体不远处的草坪中,居然有一个血淋淋的头颅,那不是别人,正是夏晓曦!
男友被吓得坐在了地上,一时不知所措。而身边一个妇女,原本正坐在地上号哭,此时却翻身起来,奔跑过来一脚踢翻了他。
“你这个畜生!你居然杀了她!还碎了尸!”一边咆哮着一边疯狂踢打他的妇女,正是夏晓曦的母亲。
“不!不!不是我!”男友意识到自己成了犯罪嫌疑人,吓得语无伦次,“我是冤枉的!我没有杀她!我怎么可能杀她?”
小白见状上前及时拉开了两人,说:“别着急,我们还在调查事情的原委。”
“有什么好调查的?就是他杀了晓曦!”夏母叫道。
“现场勘查和尸检都没有完成,我们还不能认定这是一起他杀案。”小白说道。
夏母瞪着小白:“你说什么?有种你再说一遍!不是他杀!难道自杀也可以碎尸吗?难道是夏晓曦自杀了以后,又碎了自己的尸体吗?你不是法医吗?有你这么黑心的法医吗?”
“黑心?”小白指着自己的鼻子,气得满脸通红。
“他并不黑心,您的女儿真的就是自杀。”聂之轩脱下手套走了过来。
“放屁!”夏母叫道。
“您听我说,”聂之轩说,“经过调查,死者刚刚失恋,而且有多次自杀史,她具备自杀的心理动机。”
“闹过自杀的人就会真自杀吗?你这是什么道理?”夏母哭着说。
“阿姨您冷静点。”聂之轩说,“我们通过现场勘查,发现死者原来租住的房屋窗户,就是起跳点。这个窗户的窗沿处,只有夏晓曦一个人的足印,可以排除她跳楼的时候有其他人在场。”
“现场痕迹有可能是伪造的呀!他把晓曦弄晕了,然后伪造了现场,再碎尸。”
“不可能,死者高坠的时候,碰到了7楼伸出来的晾衣架,才导致身首异处,而不是别人碎尸的。从伤口的形态和7楼晾衣架的血迹可以断定这一点。”聂之轩说,“而且死者身上没有任何抵抗伤和约束伤,也没有中毒、窒息、颅脑损伤等可以致晕的痕迹。所以只能是她自己跳下来的。”
“我不相信!我不相信!”夏母叫道,“自杀也可以碎尸吗?”
“可以的。”聂之轩斩钉截铁地说,“我负责任地告诉您,可以的!”
案情×剖析
碎尸
在许多惊悚犯罪题材影视剧中,不乏对碎尸案件的描写。经过这类影视剧的渲染,大多数人知道,碎尸案件一般都是很严重的案件,是犯罪分子精心谋划的案件。
在这样的案件中,法医发挥的作用也是很大的。在法医秦明系列小说以及科普书《逝者证言:跟着法医去探案》中,都对碎尸案件进行了介绍,也介绍了法医在处理碎尸案件中所发挥出的作用。
在接到碎尸案件报警后,法医抵达现场,要尽可能多地寻找、收集尸块。首先通过尸块的损伤形态,以及对现场的勘查,综合判断死者的死亡方式究竟是什么。
在确定死亡方式后,法医会对尸块进行研究。在尽可能明确死者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致伤工具以及分尸工具以后,还需要进行以下几点工作:(1)根据尸块的生理解剖特征推断死者的性别。(2)根据耻骨联合面、牙齿、骨盆等的特征点,推断死者的年龄。(3)根据长骨长度推断死者身高。(4)根据尸体皮肤特征点,如文身、痣等,还有内部器官特征点,如有没有动过手术,有没有生育史等进一步刻画个体特征。有了这么多个体特征,警察就很容易寻找到死者的身份,一旦找到了死者的身份,案件也就算侦破了一半。
碎尸案件通常是熟人所为,毕竟一般情况下,陌生人何必要碎尸呢?
破案过程听起来很过瘾,但是大家通常会忽略了最先,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死亡方式的判断。
在所有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中,法医和其他专业警察都必须对现场进行勘查,对尸体进行检验,结合调查情况,为事件定性。所谓的定性,就是能不能排除他杀。这是一项技术活,结论下达必须有充分的依据,而不是想当然而为之。在法医学中,他杀、意外、自杀被称为“死亡方式”,就是指机体所发生的死亡,是由别人导致的,由自己导致的,还是一些意外因素导致的。
很多人不能理解“自杀碎尸”和“意外碎尸”。在这里,我就重点说一下碎尸案件的死亡方式判断。
一、“碎尸”的含义
老秦有时候不禁感慨,中国的汉字文化实在是博大精深。就拿“碎尸”这个词语来说,其实就有两种含义。一种作动词理解,也是大家一般所理解的:“尸体被人分解后抛弃、藏匿”;另一种则作为名词理解,表示尸体的状态,例如在一件命案中,死者不是一具完整的尸体,而是由几块尸块组成,那这也被称为“碎尸”。
二、“自杀”“意外死亡”与“碎尸”的关系
老秦之所以要给大家讲述“碎尸”一词的不同含义,就是因为在词义不同的语境下,法医对死者的死亡方式以及案件性质的判定也会有所不同。所以,不能只要一看到“碎尸案”,就简单地判断其一定是他杀案件。死亡方式和尸体状态之间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
首先,把“碎尸”当成动词来理解。
在法医学实践中,很多“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选择的(受到的)致死外力作用,是会使其“被碎尸”的。没有人敢说,自杀的人就一定要选择留全尸的方式,或意外死亡的人一定能留得下全尸。
在爆炸、高坠、交通事故、生产事故、自然灾害或利用一些能产生巨大机械外力的机器进行自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里,致死因素在施加的过程中都可能导致死者“被碎尸”。
除了被致死因素的巨大外力碎尸,自杀、意外死亡的死者,还有可能在死后被人碎尸。
我来通过一个案例详细解释下。从前有个有妇之夫在外地当官,和当地一女子姘居。女子多次要求其离婚未果,伤心至极,在男子住处自杀。男子怕奸情败露,遂将尸体肢解后抛弃、藏匿。
在这个案例中,自杀仍作为死亡方式存在,而碎尸则是一种匿尸手段。在警方明确死因后,只能追究男子毁坏尸体的刑事责任,而不能把“杀人”罪名强加给男子。
其次,在把“碎尸”当成名词来理解的语境下。
按照先入为主的观念,很多人都会认为只要发现尸块,就一定存在恶性凶杀案。但如果只要发现尸块就确定死亡方式是他杀,那也就太简单了。岂不是谁都能来干法医了?
比如自杀投河的死者,他们的尸体有可能被船只螺旋桨打碎。位于江河边城市的公安机关的法医最常见的“碎尸”就是这种。除此之外,在隐匿位置高坠,尤其是坠落过程中接触硬物的死者,尸体在空中就可能散裂开来。这种情况,通常也会被人以发现了“碎尸”而报警。
看完以上文字,你还觉得“自杀碎尸”是开玩笑的吗?
总之,警方在发现尸块后,一定要通过各警种的配合,在掌握所有现场、尸体、调查的材料后,得出一个妥善的结论,而绝对不能凭空臆测。成为福尔摩斯基本的条件,并不仅仅是拥有缜密的逻辑推理能力,还要能做到在推理之前,先全面掌握现场情况,拥有尽可能全面的信息。
自救×小剧场
小白:“又是谣言!又是谣言!我们的这起案件,明明就是死者自己跳楼的,生前没有遭受任何侵害。可是这些造谣的人用其他人被殴打的视频来张冠李戴,误导网民认为死者生前被殴打了!而且,他们还非要把死者的尸斑说成是损伤!这些造谣的人真是可恶!”
聂之轩:“网络造谣者确实十分可恶,不过近些年来,有关部门的有力措施,也让网络环境干净了不少。可是,最关键的,还是网民得具备鉴别谣言的能力。不信谣、不传谣,遇见来历不明的非官方消息,要谨慎对待,不能盲从盲信。”
小白:“是啊,没有转发,就没有伤害。比如一个女大学生和男友开房后坠楼,明明是女生意外坠楼,却被媒体误导为女生被男生强奸后杀死。自以为正义的网民都认为自己是在伸张正义,其实他们却伤害了无辜的男生。”
聂之轩:“是啊,有些谣言很明显违背了常识,是可以一眼识破的。有些谣言则利用了民众对某些小众领域专业知识的不了解,引导民众走入误区。比如‘凡是碎尸就是他杀’的理论,从法医学的角度看,就是错误的。对于这样的事件,我们专业人士需要不遗余力地宣传相关知识,帮助网民掌握专业知识,才能帮助他们更好地识破谣言。”
小白:“可是,对于有些谣言不知道怎么辟谣才合适啊。”
聂之轩:“确实,有一些谣言是凭空捏造的,而有一些谣言则是利用一些漏洞别有用心地去引导。比如曾经有一则新闻题目是‘××警方荒山秘密解剖尸体,被指盗取死者器官’。前半句是利用了警方没有建立解剖室,只有去较为偏僻的地方解剖尸体这一漏洞。而后半句,用了‘被指’这种春秋笔法,把死者家属的疑问直接作为了新闻题目。”
小白:“总之,以吸引眼球为目的,不择手段误导民众的,都是耍流氓。”
聂之轩:“遇到谣言,有关部门一定要第一时间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让事件透明化,积极回应网络质疑。而对普通民众来说,则要擦亮眼睛,不要盲目跟风传播。有一句话说得好,谣言止于智者。” 法医秦明 逝者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