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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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红利是指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的利息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均按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银行储蓄存款中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储蓄机构代扣代缴。
(4)单位为个人负担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应将支付额作为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后,再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合理避税禁忌42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