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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处理

企业合理避税禁忌42例 张小雪 1335 2021-04-06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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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处理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该企业设置的账簿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依照本法第三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上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按照本条第二款及第四款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及国税发[1993]154号文(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甲公司2011年及2012年实际应补缴增值税额为:

  (1)2011年应补缴的应纳税额核定数为:19146363.7÷1.17×(1+10%)×17%=3060145.31(元)。

  (2)2012年应补缴的应纳税额核定数为:12512365.8÷1.17×(1+10%)×17%=1999839.66(元)。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对甲公司2011年及2012年账外经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 企业合理避税禁忌4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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