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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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三条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因此,对该公司开展的入网送手机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货物;第十六条又规定,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情形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又明确,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因此,对该公司无偿向客户赠送食用植物油、大礼盒等业务,应按实际购入成本加上10%的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后,征收增值税。
对于代销或赠予行为,在法律上都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一般都通过“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进行结算。所以,在稽查时,首先应通过“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的贷方发生额核查对应科目是否异常,有无漏作销售现象;其次,应通过稽查“代销合同”订立的结算时间以及代销商发出的代销商品清单来稽查实际商品销售实现时间,稽查企业是否有延期销售的行为。根据委托代销商品销售量推断,一般来说委托代销商品的月销售量有一定转换,季节性商品有淡、旺季,日常用品和工业品有一定的均衡性,如果某月突然出现异常,则应对该月进行重点稽查。
2.销售代销货物
在稽查时,首先要了解被查单位是否有代销业务,并了解其账务处理方法核算过程,注意拖欠委托方的货款是否故意延期申报销售或少报销售;有无因委托方的发票没到,故意迟缓实现销售;有无以收取现金方式销售而隐匿不报,或委托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后,再调整填补销售后缺口。其次,要关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动向,特别要关注往来发生而又无实际业务的款项,必要时可发协查函或直接到对方单位调查。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在稽查时,首先应进行相关业务分析,了解被查企业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品种和企业内部可利用的程度;其次,应确定所用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最后,应稽查企业在相关税务处理上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有无延期计税的情况。具体稽查方法如下:
(1)稽查“产成品”、“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关系是否正常,追查出库产品的去向和用途,从中发现问题。在稽查时还应注意企业是否将自产产品不入库,而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这在账务处理上可能表现为借记有关项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省略了中间“产成品”科目。
(2)运用“逆查法”,即通过非应税项目的核算科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逆向反查,稽查其是否使用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3)核对税费的计算是否正确。应注意纳税人有无降低价格,以低于同类商品平均销售单价的价格计算应交税额;同时注意发货单记载时间与记账凭证号时间是否一致,稽查企业有无人为延期作账。
(4)对少计税金的,应调整相应的账务处理。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或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
在稽查时主要采用“逆查法”,即通过稽查“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账户借方的对应账户,查看企业是否已将用于对外投资、赠送他人以及分发股利等视同销售行为计税申报。以对外投资为例,如果稽查发现企业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产成品”、“原材料”、“固定资产”等异常会计分录,则说明企业用存货对外投资未申报增值税。稽查人员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联营、投资的合同协议,根据协议价格与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做出补交增值税的处理。 企业合理避税禁忌42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