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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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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甲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经营地址在谢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魏某,2012年4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魏某。该企业营业执照上注册资本为50万元,而实际上总的股本是380万:其中魏某股份是160万元,其他小股东220万元。经营方式零售,经营范围为主营汽油、柴油、润滑油;兼营停车服务、烟酒百货,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据公安局经侦人员取得的询问该公司现金会计林某的材料表明:2011年3、4月份,总经理魏某将其叫到办公室,授意其把收入部分及部分费用做成两套账,一套账反映真实的全部收入、费用和利润,另一套账只做部分收入、费用和利润,专门用来提供给税务部门。现金会计林某根据总经理魏某授意,确定每月收入为五、六十万左右编制成表交由总账李某做账后来向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其目的是应付税务机关检查,2011年及2012年两年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为1059万元。

  检查人员从该企业的资金运动入手,通过对该公司2011年和2012年有关资金进出情况的核查,结合市公安局经侦人员对相关银行、信用社、业务单位及林某等人的询问确认:2011年和2012年,该公司以魏某、林某、陈某、王某等个人名义,采用整存整取、定活两便等形式将售油款存入原淮阴县丁集信用社、小营信用社以及中行北京路分理处等单位,其中大部分由林某等人通过转账、汇票等方式先后将资金汇往市石油分公司等7家单位用于购油。目前,根据取得的书证及有关人员的证人证言,确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如下:

  甲公司2011年账外经营总金额19146363.70元;2012年账外经营总金额12512365.80元。两年合计为31658729.50元。 企业合理避税禁忌4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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