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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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橡胶厂系市属集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胶鞋,多年来生产经营情况一直不景气。2011年,企业新上轮胎生产线,设计生产能力为10万条。2013年产品销售收入4200万元,应交消费税273万元,利润672万元。2014年1月份,市局稽查分局对该企业2013年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13年12月份“投资收益”账户中反映当年收益4510361.18元,检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企业并无对外投资。再查看该投资收益凭证,付款方是某市保税区贸易商社。据财务人员介绍说,该商社销售本厂轮胎产品,如果本厂能按要求保证供货,商社将如期返还税后利润。此款项是商社返还本厂的税后利润。财务人员还从档案中找出由某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关于联合经营完税证明》,证明商社已完税额3622144.98元,税后利润4510361.18元,恰与返还橡胶厂的数额相同。带着疑问,检查人员认真检查了橡胶厂与某商社2013年发生的每一笔业务,发现900-20-16型外胎销售给该商社的单位价格为523.02元,而售给第三者的价格为634.54元;1100-20-18外胎价格为755.61元,售给第三者的价格为899.54元,其他各类产品的销售降价也都在16%左右,价格明显偏低。进一步检查还发现:橡胶厂于2013年7月份付给某商社60万元人民币。
3月至12月从相同单位收款。
共计2536.43万元,12月20日转字3号、4号凭证收某商社返还所得税123.30万元,增值税17.4万元。
面对暴露出来的问题,企业财务人员不得不交代实情。
某商社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退还增值税50%、所得税全部免缴的优惠政策。该橡胶厂为了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便与某商社达成联销协议,并将自己的客户介绍给某商社。但为了保证货款及时收回,避免拖欠,橡胶厂要求某商社在把轮胎售给客户后,客户必须先向厂方结算货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某商社”,又为了满足商社经营活动及缴纳税金对资金的需要,先预付商社60万元人民币。而当收到对方完税证明及收到退回的增值税、所得税、税后利润时,分别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投资收益”。橡胶厂与商社勾结,借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偷逃消费税的违法事实被查清。经核实,橡胶厂年共售给某商社轮胎产品2200.16万元,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计算,少计销售收入409.62万元,少记消费税40.962万元。 企业合理避税禁忌42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