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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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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处理

  依据有关规定,该厂外购货物直接销售缴纳的增值税317225.29元[2183256.43÷(1+17%)×17%]不能享受先征后返政策,决定追缴其已取得的返还税款317225.29元。

  税务人员对比2012年度12个月的成本核算,其中3月、6月、9月、12月这4个月的成本构成明显异常,结合计件工资制下的应付工资情况,发现这4个月共外购成品电机1万台,进价与含税售价相同,共计218万元。企业分别将这4个月的外购成品电机按含税价(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记作原材料,后作领用记生产成本,月末又转为产成品,当月销售后全额结转销售成本,金额均按进价(也是含税售价),数量不变。

  该厂将收购的成品电机,在账务上处理为自己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申报纳税后,又申请了增值税先征后返,违反了“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的规定,不能享受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合理避税禁忌4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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