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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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大型化工生产企业是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占股份公司股权比例的25%,拥有参与股份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的权力,分享股份公司的收益或亏损。税务人员在对其2012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投资收益”账户贷方反映的本年投资收益为19256元,而所掌握股份公司年末的财务报告中本年税后盈利481400元,该厂按盈利中应占的份额计算应为120350元,两者相差101094元。进一步检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及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发现该企业核算“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这样,“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反映的是历史成本,“投资收益”贷方反映的是分派的股利。由于股份公司将本年盈利的16%派发现金股利,所以,该企业按所占份额取得股利19256元(481400×16%×25%),结果少计投资收益为101094元。 企业合理避税禁忌42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