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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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2013年8月1日,广州海事局正式启动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在全省率先实现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船舶所有人或管理者凭纳税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和船舶所有权证书等资料到广州海事局政务中心、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等9个船舶车船税代征点,缴交在海事部门登记且船籍港为广州的船舶车船税。
为切实做好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广州海事局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沟通协调,完成制定代征方案、组织业务学习、编制基础数据、代征系统调试、制定应急预案及实现政务公开等多项工作,确定“以局政务中心、珠江新城政务中心、局属各海事处处本部政务窗口为征收点,在船舶检验证书领取环节对船舶车船税缴纳情况进行把关,对在船级社检验的船舶派专人做好统计登记跟踪工作”的代征工作模式。2013年7月18日,广州海事局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举行委托代征船舶车船税签字仪式,协议明确代征范围和内容、代征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协作配合方式等内容。按照委托代征协议,双方约定自8月1日起在海事部门登记且船籍港为广州的船舶车船税统一由广州海事局负责代征。8月1日,广州海事局正式代征广州地区船舶车船税,并向广州港集团游船有限公司递交广东地区首张由海事部门代征船舶车船税的税收通用完税凭证,成为广东省第一家代征船舶车船税的海事机构。
9月6日,广东海事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在广州、肇庆等地已建立的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机制基础上,进一步落实《通知》的相关规定,强调海事管理机构要发挥船舶监督管理优势,通过直接代征或者向地税机关提供船舶信息、协助把关等方式,支持和配合地税机关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凡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委托当地的海事管理机关代征,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接受当地地税机关委托,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年度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代征船舶车船税,共同做好委托代征工作;各地地税机关与海事管理机构要充分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搭建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及时交换代征船舶名称、代征金额及税款所属期、船舶纳(减免)税信息等船舶车船税相关信息,切实加强船舶车船税的源头控管,堵塞征管漏洞,确保船舶车船税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的《海事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工作方案》和《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广州海事局进一步细化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管理规定,做到政策执行统一、征管流程统一、规范要求统一。截至2015年年底,广州海事局共代征船舶车船税1995万元。
(撰稿:徐李郑修平;编辑:刘德敏) “十二五”广州大事纪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