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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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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府规章

  为应对“垃圾围城”的危机,广州市于2010年启动垃圾分类试点。2011年4月1日起,《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开始施行,标志着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新阶段。

  《暂行规定》是全国第一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面的政府规章,共30条,规定了垃圾分类适用范围、保障措施、收集容器的设置和维护、分类过程操作要求和管理要求、监督管理、举报和投诉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包括五大方面:(1)规定“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垃圾分类工作原则。(2)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3)突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的重要性。(4)明确垃圾分类类别: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环境影响等,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规定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5)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等行为设定罚则,以保障《暂行规定》切实执行。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每次50元罚款;单位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

  2013年,根据《暂行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广州市开始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2015年修订为《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于同年9月1日开始施行。《规定》共9章62条,不仅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包括农村),并且构建了“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流程监管体系,同时突出管理责任主体,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及其义务。

  (庞雪娇) “十二五”广州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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