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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水务管理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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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部水务管理地方性法规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第一部有关水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其在水资源、水域、水务管理等方面都做出创新,其中地表径流控制制度更是首次在地方法规中确立。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修订案。随着新水法的颁布施行,广州市从1997年起实施的《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近年来,随着广州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开发,各地侵占水域现象屡有发生,破坏了水生态平衡,不同程度引起局部的洪涝灾害,必须依法进行保护。因此,对《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修改显得十分必要。为此,《实施办法》修订工作被广州市人大列入“十一五”立法计划。

  广州市水务局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与市人大农村委、法工委和市法制办协商,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鉴于对《实施办法》修改较大,部分立法专家认为,《实施办法》已超出实施上位法的范围,不符合立法技术的要求,亦不能满足广州市水务发展要求,因此,需考虑重新立法。根据各方意见,广州市水务局提出将修订《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调整为制定《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此建议获市政府和市人大同意,被确定为2011年度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订计划正式项目。《条例》经2011年10月26日广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5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9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2012年2月2日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62条,包括总则,水资源管理,河道、河涌及水工程管理,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具有几个创新和亮点:

  一是实行水域占补平衡,确保城乡水面不减少。《条例》严禁商业行为和房地产开发占用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水域。除此之外,《条例》还建立了严格的水域占补平衡制度。《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域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本市的基本水面率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一些公共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要兴建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

  二是控制城市道路标高,防止新“锅底地”产生。“水浸街”是广州汛期挥之不去的烦恼。要从源头上治理水浸街,就要控制地表径流无限制增长的态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根据排水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水浸街发生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城市道路标高不断“垫高”,造成周边区域标高相对降低,人为地制造“锅底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抬高地面标高。

  三是推行“制度截污”,提出水域纳污上限。“水域纳污能力”并不是一个新词,国家《水法》中就有明确,但却是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水务部门按照不同水功能的水质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保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一旦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就要报告政府采取措施,而环保部门要暂停审批一切有可能新增排污的项目。这就意味着在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将受到更加严格控制。

  四是强化防汛抗洪社会责任与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河道红线、堤防范围内不得有建筑,但由于历史原因,广州仍存有一些这类建筑。为了明确这些单位的防汛抗洪社会责任,《条例》规定,在河道、河涌管理范围以及湖泊、山塘、水库、堤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的码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河道、河涌以及水工程防洪功能的,其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依法承担防汛抗洪义务,服从防洪、排涝、抢险的统一指挥。

  五是处罚力度加大,最高可罚10万元。以往的《排水管理办法》处罚力度不足,如违规私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最高只罚3万元,而自建一套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要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由于违法成本过低,一些没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宁愿缴纳罚款。《条例》的出台,将处罚力度加大。(1)对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抬高地面标高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损害排水设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未造成设施实际损坏的,可以处5000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修复或者赔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玉玲) “十二五”广州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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