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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讼师唆讼之道叹为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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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从《蓝公案》看清代唆讼之风

  《蓝公案》 注释标题 参见安遇时、蓝鼎元等编撰:《名臣问案牍》,重庆出版社2008版。 原名《蓝公案奇案》,又名《鹿洲公案》《公案偶记》,是作者蓝鼎元根据自己在清朝雍正年间出任广东普宁、潮阳县县令时,断案折狱经历所记的笔记而编撰的一部文言体公案题材短篇小说集。全书记录的二十四则案例,因是作者亲历而具有一般公案小说所不具备的史料性、真实性,对研究清代司法制度和刑狱状况有着直接而生动的参考价值。

  第一节 讼师唆讼之道叹为观止

  在《蓝公案》二十四则案例中,涉及讼师恶意唆讼、谋讼的占相当比例,而其手段甚至令官府也无可奈何。这只是广东相对偏远一隅县域的情状,由此可以想见其他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兴讼状况。

  一、讼师互通共谋案

  《蓝公案》第二则《三宄盗尸》,讲的是潮州县民王士毅到县衙告状:自己的弟弟阿雄随母亲改嫁到普宁县民陈天万为妾,结果陈天万正妻出于嫉妒,毒死了阿雄。王士毅还出具了“诬告反坐的甘结”,似乎证据凿凿。

  结果蓝公前往勘验,发现尸体不见了。审讯了十余证人,都说不知道尸体埋在哪。阿雄病死时也没见到其亲哥哥王士毅来见一面。蓝公审看了陈天万及其患有大腹病的妻子,心里明白非陈妻所为。于是现场审讯王士毅,“夹讯之”才招供出了真相。原来王士毅与陈天万因祖屋问题有仇隙,王士毅遂私下找了讼师王爵亭、老讼师陈伟度三人密谋,雇了乞丐夜里发掘坟墓,盗出阿雄尸体,并诬告陈天万妻毒杀阿雄,希望通过打官司“和息”,以此骗一大笔赔偿,借以发财致富。

  此案破案过程没有什么悬念,原来阿雄是得了痢疾,病了两个月后死的,并非被人毒害。倒是判罚予人省思:“或劝余将此案通详,则官声大震。余曰:‘普邑当连年荒歉之后,吾莅兹月余,地方未有起色。三宄之罪,固不容诛;通详解省,牵累多人。吾不忍沽一己之名,使民受解累之苦也。’因将王士毅、王爵亭、陈伟度各予满杖,制木牌一方,大书其事,命乡民传擎偕行,枷号四乡周游示众。普人快之。”

  此处判决,蓝公自己承认,如果上报朝廷,自己官声大震,但押解到省里,会牵累一大批人。蓝公出于当地荒年、安抚地方的考虑,只是施以杖刑,枷号游街而已。显然,这种自作主张的判罚,是违法的。但出于地方维稳考虑,地方官自我决断,并未受处分,反而受到了朝廷的肯定,从一个方面也说明,朝廷实施刑法律令,目的是保一方安宁,以防民变。这个目的达到了,是否严格按律处置,倒在其次。这也是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司法出发点。

  仔细品味此案,重点是三人共谋诬告良人。其中,又有雇人“发眆”盗墓偷尸的重罪,还有职业讼师———王爵亭及老讼师陈伟度如何教唆词讼的反覆共谋的曲折故事。此则案例比较完好地呈现了讼师王爵亭供称的三人如何谋划、老讼师陈伟度如何献计的具体方案。王爵亭指着陈伟度说:“汝我三人,在乌石寨门楼中商谋此举,汝授杨令公盗骨故事,教我等偷尸越境。一则不忧检验无伤;二则隔属不愁败露;三则被告者惧罪灭尸似实,陈天万弟兄妻妾,乡保邻里,皆当以次受刑,夹拶糜烂;四则尸骸不出,问官亦无了局,我等于快心逞志之后,开门纳赂,听其和息,莫敢不从,致富成家,在此一举;五则和息之后,仍勿言其所以然,阿雄尸终久不出,我等亦无后患。迨偷尸更埋之后,三人欢欣痛饮,共称奇计,谓神不知鬼不觉,虽包龙图复生,不能审出真伪。”

  这段供述很好地披露了老讼师的精明算计,如何规避大清法律制裁的谋划:比如,一则找不到尸首无从检验毒伤。二则将尸体偷出移到邻县埋了,还涉及属地不同,不容易败露。再则被告人和乡邻证人害怕,又要受到夹刑;审官找不到尸体,无从结案。最后结果只能是“和息”了事,三人拿到和息的赔偿,“致富成家”。

  看似考虑周密,但却过于自信,因为凡是负点责任的提审官都会以尸骸为核心找到证据。而蓝公略施小计,让王士毅承认自己雇人移尸,但支支吾吾不供出讼师姓名。蓝公假意审结此案,却密派差人访查王士毅从潮州到普宁时住宿客店的同宿之人,由此抓获了讼师王爵亭。又给王爵亭纸笔让其写供词,比照原告的状词,发现也是出自王爵亭之手,由此,再供出了陈伟度。整个案情于是真相大白。

  品析:

  此案虽属边地潮州和普宁,但讼师唆讼如此,可见清康、雍年间,不良讼师猖獗、活跃的程度。从《唐律疏议》《宋刑统》再到《大明律》《大清律例》,可以看到讼师开始出现并活跃的轨迹。唐、宋讼师已经出现并开始活跃,到了明、清则完全成为一种职业现象。有的起到了帮助民众维护自身权益、代撰诉状文书的作用;也有的专为官府提供法律参谋、撰写判词文书等服务而演变为师爷、幕府的角色。但也有相当一批成了专事词讼,以此挑事、好事、谋事之徒,扰乱了地方的司法制度与社会治安。《大明律》即在卷第二十二“刑律五”之“诉讼”中,单列了“教唆词讼”条。而到了《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之“诉讼”中,不仅完全继承了《大明律》此条内容,而且还又增补了更为详细具体的六条条例:

  如,“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边外为民;赃重者,从重论。其在京匠役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原词立案不行。”

  上述两条侧重在教唆词讼赴京诬告,所以处罚尤重,发边充军。可见古代封建王朝更重视流民聚集京城闹事、唆讼。

  为了防止讼师借代人书写诉状之机,教唆生事,朝廷干脆考虑自己培训代人写状之人,以绝“体制外”讼师的饭碗。如规定:“内外刑名衙门,务择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考取代书。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验明,方许收受。如无代书姓名,即严行查究,其有教唆增减者,照律治罪。”这一规定堪称严格,也算是一种可行的治理办法。

  另外,就是被讼师蛊惑受雇诬告之人,也有相应惩处条例。“凡雇人诬告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雇人诬告之人,照设计教诱人犯法律,与犯法人同罪。”这是对雇者和受雇者同时惩处的双管齐下的办法。

  再如,对如何治理教唆词讼者,《大清律例》也作了更有效的追踪掌控,其中一招就是对地方官进行追责。如规定:“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止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议处。”地方官对及时摸查教唆词讼的讼师负有属地管理的责任。如果不知道被上司访查出来,就要被交部议处,这是相当严重的惩处了。

  上述条例基本涵盖了教唆词讼,以及讼师胡作非为、教诱他人生事滋事的可能情况及其惩处办法。可见,在清代,朝廷对教唆词讼的讼师痛恶到何种程度。

  而在本案中,王士毅、陈伟度的所谋所为也的确令人发指。蓝公将其施以杖刑,并枷号游街四乡,也可谓起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故而“普人快之”。

  二、讼师与官府书吏、恶棍、奸保串通唆讼勒财案

  《蓝公案》第七则《龙湫埔奇货》,将讼师串通各不法之徒集体勒索之事,叙述得环环相扣,令人眼花缭乱、叹为观止。

  话说龙湫埔溪畔泥窟中发现一具死尸,据说是窃贼王元吉的。结果一帮好事者找到贼弟王煌立,到官府状告白墓洋杨姓一帮人杀死了自己的兄弟。

  蓝公仔细批阅状子,发现了其中的端倪。判断王煌立一定有陪同而来的地保,果不其然发现保正许元贵,并将其提审到案。许元贵以为事情败露,很快就招供出了幕后的指使者李阿柳———原来是普宁县衙门被革职辞退的工房书吏。

  通过审讯李阿柳,又供出了同谋的讼师萧邦棉、恶棍张阿束,以及蓝公衙门案前承办刑书的郑阿二。

  蓝公当场审讯郑阿二,由此知道了整个诉案的由来内情:李阿柳在普宁县屡次惹事上身,躲避到潮州,与萧邦棉、曹阿左等人臭味相投混在一起。

  后来听曹阿左说窃贼王元吉死了,因之前与白墓洋的杨如杰发生过口角,听说杨家挺有钱,于是几个人就找到了王元吉之弟王煌立,让王煌立去栽赃杨家。但王煌立表示为难,因为家贫没钱打官司。萧邦棉就给了王煌立二百钱,又让李阿柳代书状词,将杨鸣高、杨如杰等十几人罗织在诉状内。然后让曹阿左找到保正许元贵出面,去白墓洋告诉杨家,撮合双方,“事可和息,须费银八十两”。

  同时,又让蓝公案前的刑书书吏郑阿二从中说合,被诸位杨氏拒绝。过了几日,又让恶棍张阿束,以及书吏郑阿二、李阿柳轮番吓索。从八十两到四十两、二十两,最后到十两。眼看要和息了,结果还是杨如杰的母亲吴氏认为既没有殴杀王元吉,家里又贫寡,最后只得以“藉尸勒诈”名义告到官府。此案经蓝公审讯,才曝光了这样一起官府书吏与讼师、恶棍、地保内外勾结,唆讼勒财的令人发指的大案。

  蓝公由此写道:“此案之兴,实由此一班讼师、宄棍、奸保、蠹书傍风生事所为。”所有涉案欺诈勒索之人都被判罚。

  那么,王元吉之死又是怎么回事呢?原来王元吉与张阿左、钟阿表、黄阿瑞等一帮贼盗屡次偷盗,为害地方乡民。某天夜里他们去行窃被事主发觉,乡邻等棍棒齐下,王元吉、张阿左、钟阿表等人拒捕逃脱,但王元吉因饥饿而落在后头,被众人群殴,头部受了重伤,没几天死在黄奕隆瓦窑里。黄奕隆、其弟黄奕茂,以及黄阿瑞等人害怕惹事上身,将王元吉尸体移到旷野之处。

  最后蓝公又是如何下判的呢?“拟欲通详律究,因念荒歉后,解累艰难,将萧邦棉、李阿柳、郑阿二、张阿束、许元贵,及案贼曹阿左、钟阿表、黄近启、罗阿钱、买赃移尸之黄奕隆、听唆诬告之王煌立,分别杖责枷刺,各蔽阙辜。”“自是,潮邑讼师、土棍、衙蠹、猾保、奸宄、盗贼,皆人人震恐。地方大治。”

  从此案所描述的情况看,当时潮州、普宁地界一带,社会治安状况的确令人堪忧,讼师唆讼、聚讼现象严重,而官府中的书吏、基层坊里地保与讼师,以及贼盗相互勾结,勒索民众钱财的现象尤其令人触目惊心。面对这样恶劣的社会治安环境,蓝公没有一味严刑峻法,而是以惩戒为主,以改善地方治安风气为本。加之,地方穷困、民生凋敝,所以如果动辄解送一批囚犯上省府,人力财力都吃不消。以“杖责枷刺”之刑,谋地方大治之果,倒也是无奈之中最好的办法。从这点说,一如历代律令所要求的,必须依律断罪,不可轻更法度,但在实际中,恐怕变通的时候更多。礼、德的因素在儒家士人的思想中,依然占据着主要的地位,也成为断案审判的主要依归。

  品析:

  此案中,王元吉一伙去盗窃被当场发现,被追殴头部受伤,之后自己伤重而死。对照《大清律例》,卷二十三“刑律”之“贼盗上”条“强盗”款规定:“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而卷三十五“刑律”之“捕亡”条“罪人拒捕”款规定:“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为从者,各减一等。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窘迫而自杀者,皆勿论。”

  卷二十四“刑律”之“贼盗中”条有“窃盗”款即规定,如果窃盗临时拒捕,为首杀人者,照强盗律,拟斩立决,而从犯发边疆为奴充军。又有条例规定:窃盗“如银不及十两,钱不及十千者,俱杖一百、流三千里。” 可见,在本案中,王元吉等同伙前往偷盗,被发觉而拒捕脱逃,在被追逐过程中被殴伤致死,是可以“勿论”的。而“发眆”开棺见尸,按《大清律例》,是要受“绞刑”的。一般毁尸、弃尸的,要被杖一百、流三千里。本案犯蓝公只是判杖刑、枷号、刺字,应该是从宽处罚的。

  三、讼师幕后出谋指使诬告案

  《蓝公案》第八则《死丐得妻子》,讲的是保正郑侯秩之妻陈氏来状告,自己的丈夫因与匿契抗税的萧邦武理论,被萧邦武等一帮人到家群殴,逼得郑侯秩跳水而溺亡。其子郑阿伯还用船载了一具已经无面颊的尸体来相验。蓝公通过观察尸体,发现其已经腐烂且无伤痕,而萧邦武等人只是普通贸易朴民,又从萧邦武等人的家屡次被盗而保正郑侯秩却纵盗殃民的过往表现,判定此案为诬告之案。实际上,正是郑侯秩怕自己的恶行被新上任的县令蓝公所纠察,自行逃遁,而让妻、子找一早已死了多日的流浪乞丐尸体来冒充自己,以图蒙混过关,更栽赃陷害萧邦武一帮人。后来郑侯秩被从惠来县活捉而回。“陈氏、阿伯含羞伏地,叩头请死。因究出造谋指使之讼师陈阿辰,并拘坐罪,潮人快之。”

  四、讼师刁诈,越诉呈控竟然得逞

  在明、清时代,讼师按理说是处于尴尬、夹缝之地,容易被官府究治的“黑户”,然而,讼师却有操控司法,胡搅蛮缠,搞得官府焦头烂额的本事。《蓝公案》第二十二则《猪血有灵》,虽是个例,但可谓经典,也令人嘘唏。

  话说在草湖乡有一讼师名叫陈兴泰,“穷凶极恶,终日唆讼为生。常创诡名,架虚词,赴道、府控告素不相善之家,或指海洋大盗,或称强寇劫掠。上司提解羁絷牢狱久之,以无原告对质,释宁行销。其人已皆磨累破家,不堪复问矣。而教唆命案,代告包诉,平地兴无风之波,尤兴泰长技也” 。开篇这一段实际上已经交代清楚了陈兴泰其人的一贯伎俩和“特长”。就是跑到道、府一级的衙门去诬告,因其所告常是江洋大盗、强盗劫掠的重案,道、府不敢不受理,但常因没有被告(江洋大盗、强盗形影无踪,所以难抓捕到真凶算常理)对质,所以不了了之。而被牵涉之人却早已经“磨累破家”。

  蓝公自己就亲身经历了这么一个过程。

  案情很简单:蔡阿灶、蔡阿辰、蔡阿完、蔡阿尾弟兄四人,家贫无妻无房,共宿神庙内。一日蔡阿灶煮偷来的红薯,瓦罐爆裂,被开水烫烂双脚不治而死。陈兴泰借机将蔡阿辰、蔡阿完、蔡阿尾三兄弟叫到自己家里,用粥、米诱使三兄弟将蔡阿灶尸体抬到陈兴觐家门口,诬陷陈兴觐杀人。

  陈兴觐大惊,连忙招呼蔡姓族人及陈姓族人陈孟皆、陈孟发等一起抗辩、斥责三人。三兄弟理屈承认并供认是陈兴泰指使。

  陈兴泰大失所望,但仍不死心,居然将蔡阿尾诱养在自己家中,自己亲自代写状词,咬定就是陈兴觐找人打死的蔡阿灶。还亲自明目张胆地告到蓝公县衙。蓝公一看供词,就觉得命案“全属子虚”“但未讯明,不敢臆度”,准备差人起尸检验。不巧,蓝公因公到省里办事,耽搁了几天。蔡阿尾受陈兴泰唆使借机到郡里复诉,请求邻县来检验。而无端受到牵连的陈兴觐及陈孟皆、陈孟发等人,也到郡里上告伸冤。结果郡里发文重回县里复审。

  陈兴泰恨之入骨,居然串通族人叔兄弟侄等人和拳师张福等人,持器械跑到陈孟发家,将陈孟发、陈绍赞痛打成重伤,又将陈兴觐于和平桥截住,“剥衣丛殴”,陈兴觐赤身奔逃。

  蓝公从省上回县,派差人拘讯。众人皆言陈兴泰伤天害理,凭空嫁祸唆讼,“宜正法以靖地方”。陈兴泰也如实招供了自己如何唆讼殴人的情节。蓝公令差役将其责杖四十,拟依律解送。不想陈兴泰潜逃了,用“血书”以“贼劫”“县讳”(自己被强盗贼人所劫,而县里避讳不愿上报案情)的名义控告到省里道台衙门,结果上司批复让邻县海阳县查审。陈兴泰洋洋得意,终日在道台辕门附近游荡,不肯回县。

  蓝公以人命案不敢迟滞为由,差衙役将陈兴泰抓捕归案。陈兴泰又偷偷让其父亲再次到道台衙门控告喊冤。

  结果海阳县差人要提陈兴泰到案。而蓝公则以诬告命案、诬告贼盗事关重大为由,上书请示是否还应该在事发县即蓝公所治普宁县确审为妥。可等到批复回来,确定还是在普宁审理时,蓝公已经离任了。蓝公由此感叹,要不是血书呈控道台,“何能文移往返数月?掣肘迁延,竟至吞舟漏网哉”。

  最后,上司来文,对陈兴泰仅仅是“从宽拟责”,戴枷锁一月,追缴三千文钱入官的处罚。陈兴泰拊掌笑道,还是用猪血写的血书灵光呀。

  品析:

  这则案例,典型地反映了讼师的刁蛮和狡诈,也说明讼师陈兴泰的确谙熟司法运作程序,善于钻法律的空子。例如,知道以盗贼等重案而县里有意隐瞒不报的理由,越诉申告到省里。道台不明情况,一定会移文到邻县察审,这样就能拖延时日,耗费周折,陈兴泰便可从中得利。像陈兴泰这样的刁恶讼师,最后竟然得到了“从宽拟责”的处罚,不能不说是陈兴泰的诡计得逞,而蓝公只能无奈感叹而已。

  五、林军师幕后操纵,唆使刁民反告田主

  《蓝公案》第二十则《林军师》,不得不令人对讼师之刁钻和反告的伎俩而嘘唏。

  故事说的是下垄的吴云凤告监生郑之凤、郑之秀霸占官溪,强令凡到官溪捕捞者要日纳钱三十文。吴云凤因缴纳迟缓,被郑之秀率家仆等十余人,击碎小船,并将吴云凤抓到其船舱内私刑。吴阿万等四五个证人均各有呈词,且异口同声。蓝公私下想,田主郑之凤、郑之秀是当地巨族,兄弟是监生,霸溪专利、毁舟斗殴似有可能。

  不想,郑之凤也来禀告,吴阿万等人抗租不缴,态度蛮横,杀伤田主郑之秀,还抢夺衣服与银钱。蓝公差人验讯,果然看到郑之秀裂颅破鼻。但吴阿万等人拒不到案,还分派亲人到省、府各级各衙门督、抚、藩、臬、道、府告状,说郑氏霸海横行。

  蓝公不敢大意,于是将两造召集到庭,经了解发现,抗租逐殴是实,横抽毁船是虚。蓝公担心是乡民顾忌郑氏大族淫威而不敢告诉实情。又找来里长、保正、乡长、里民等人对证,皆说郑氏冤枉,如有不实,宁愿代郑氏坐罪。

  最终真相大白。吴云凤交代,是因为吴阿万等人欠旧租数石,田主到家迫取,态度暴戾,蔡阿万令其群起逐殴,将田主追到下地乡,田主跌倒在地,被吴云凤挥拳伤其口鼻,吴永祥用木棍击打其头颅。

  蓝公感叹到,虽已查明实情,但到省城遍控、告状霸溪横抽的之事,一定有高人在后面指点。由此供出了幕后指使的当地“当今第一利害有名之人”、善为词状者林军师。吴云凤托叔父的女婿找到此人,先送礼物三两五钱,许事毕后,谢金十二两。林军师遂出主意:“我有奇计,竟置欠租勿道,反控田主霸占官溪,横抽虐民。一面遣人赴郡、赴省遍控上司,以壮声势。县官闻控列宪,自然不敢拘审。他日奉宪准行,则我为原告,势居上风;使其不准,亦已迁延月日。欠租细故,时过事灰,此万全之策也。”此段供述,将林军师的妙计和盘托出,要点是反告、壮声势、让上司追查以钳制县官、拖延时日、不了了之。

  蓝公审出原委,下判道:“林军师情罪重大,非此案所可完结。先将吴云凤、吴阿万、吴阿添、吴永祥、吴云万各杖三十,追出所抢赃银、衣服被帐,及原逋租谷,给还田主。仍枷号两月示众。羁林军师于狱,候究明包揽别案词讼,赃银确数,按律尽法创惩,以快一邑人心,永垂鉴戒,为移风易俗之一助。”

  结果正如林军师所料,蓝公正恰因公赴省,又被急调去番禺任职,最后“林军师遂扬扬出狱”。

  品析:

  此案与上述讼师陈兴泰一案的结果极为相似。也说明经历宋到明,再到了清代讼师这一行业已经坐大,连官府往往也奈何不了。此案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到清代讼师浑水摸鱼、钻法律空子继而颠倒是非、坐收渔利的伎俩。从前述各案有关讼师的操控过程看,讼师善于利用朝廷逐级上报、逐级按察的原本用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谙熟朝廷繁文缛节的行文程序和迁延周期,而达到浑水摸鱼、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的目的。这种结果,可谓是对朝廷律制及良好用心的一大讽刺。 中华断案引律法脉——从古代公案小说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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