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江宁布政查赈灾,揭惊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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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江宁布政查赈灾,揭惊人真相
《林公案》第十七回说的是林公到江宁任布政使,亲自查勘赈灾实情,发现了逃荒恶习背后的惊人真相。
原来江苏江北泰兴县一带,十年九荒,非但国税无着,反而连连下拨国库公帑赈济。林公为此受命前往查勘治理。到任没几日,林公便同张幼德、杨彪扮成商人,雇舟前往江北,先到里下河一带查看。只见地势低于运河,倘若运河水涨外溢,则里下河一带的田地尽成泽国,因此地方常常报水灾,乞公帑赈济。当时雨水调匀,有几处底田,禾稻种得很盛。有几处却是一片汪洋。林公初时以为邻近运河,有溃堤决水所致,反覆查勘运河两侧堤坝,却并未崩溃,便觉得十分可疑。第二天从原路路过,发现昨天所见的长势甚好的稻苗也淹没成汪洋泽国。暗想昨晚并未下雨,又非湖讯暗涨之期,运河东西两堤,也未崩溃,水从何来?于是逢人便问,却都是含糊对答,更增加了林公的疑惑。于是改变策略,三人假装到酒肆中饮酒,以便搭讪探听些消息。正在酒肆中与两个老者闲谈,忽见酒肆门前人声嘈杂,走过许多难民,扶老携幼,宛如乞丐。林公便问一叫何义生的老者:今年天公作美,雨水调和,为什么还有这许多逃荒难民呢?
何义生仗着几分酒意打开了话匣子:原来有一帮难民,视逃荒为一种生意。逃荒既不需要资本,而且到处有里镇乡董招待酒食,临行还有银钱相赠,因此本处有几个不肖的武举人、文秀才,因没有本领图上进,便抛弃了正当职业,情愿做逃荒难民头脑,空手出门,满载而归,由是习成风气,荒年固然要出去逃荒,就是熟年,也要做成荒年,出去逃荒。
林公听了一番奇谈,很是诧异地问道:天地荒熟,凭天所断,不荒怎样好强做荒年,逃荒出于个人自愿,谁能强制人逃荒呢?
何义生叹了一口气,一连喝了两大杯酒,方才揭开了谜底:“往往有种田的农民,遇着雨水均匀的年份,赶农忙莳秧,若不使用小费,那逃荒头脑,就同着保正来干涉,不许栽种,说是此项田亩已经注入荒册,呈报省宪,不消耕种,将来自有赈款发给你们的。你若顺从他们便没事,若不顺从,他们到了夜间,就打通堤岸灌水入内,好好的熟田,变成了满水荒田。你若到县里去告状,那状词送进,如石投水,凭你三张五张诉状,连批语都没有一字。
原来一班猾吏、劣绅、土棍、地保,通同一起,朋比为奸,靠着逃荒赈济为唯一收入。南京制台派人查办,也被他们弄得叫苦连天。故像今年本来不是荒年,也照样的要报荒请赈……不愿随他们出去逃荒;土棍就率领无数难民,赶来食宿,把你家中存储的米粮,吃个干净,这个叫做吃大户,逼得你走投无路,不得不跟着他们去做逃荒的难民。因跟他们打伙同行,家中可免骚扰,回家时还有银米分派,因此习成风气,有许多身家殷实的农民,也成群结队地出去逃荒,一面由地保土棍串同漕书猾吏,向府县衙门报荒请赈,等到上司核准,拨款赈济,那一班荒虫,便先期赶回家乡领赈。如此一来,逃荒竟有两宗收入,比较在种田的出息多上几倍,并且不劳而获。如此情形,又哪得不要十年九荒呢?”
林公又问道:“朝廷拨款赈济,何等郑重,要派委员复勘灾区,调查灾户,编造灾民户口册,发赈又有委员会监察,司事按名发给,他们怎样舞弊呢?”
何义生又和盘托出:“这也是一种瞒上不瞒下的勾当,莫说朝廷不会得知,就是省方大吏,也蒙在鼓里,那一班吞没赈款的猾吏、土棍、劣绅、恶保,手段通天,每次赈款,少至二三万,多至十数万,由他们暗中把持包办,造册时,把家丁佃户混入丁册,领款时,派流氓乞丐持票代领,复勘时,拔去熟田中的禾稻,连夜灌水满田,变做荒田,百计把持,就是龙图再世,也难扫清积弊。至于他们领到的赈款,不论多少,概做田份分派,灾民一份,逃荒头脑与该区地保合一份,土棍和劣绅合一份,猾吏和漕书合一份。”而其中的主要头脑是里下河的陆长树,还有猾吏王玉淋、劣绅谢戒之、劣保徐浩等人。
林公查访到上述实情,便回省报告给省督衙门,并当即委派了候补知县李家驹作为勘察委员前往查勘。不料隔了几天,李家驹狼狈回省,禀告了查勘闹荒所遇到的情形。原来,李家驹正在里下河一带查勘被淹田地,发现亩数不符,次日又复查被灾户口,忽然涌来一大帮妇女和儿童,齐声高嚷要饿死了,还等什么复勘。一边说,一边抛砖掷泥,把知县的轿子打坏。更有十几个泼辣农妇,声言要把知县拖去咬死。李家驹慌忙回船,恐怕闹出什么大乱子,便马上回省请示。
林公知道,若不将陆长树、王玉淋等严办,难治其流弊。于是请示制军大人,亲自带领官兵捉拿了陆、王等人,按律重办。同时复查了受灾人口,发现原来上报的人数多达二千三百四十人,而实际才有九百一十一人。林公申斥了知县许魁,许魁每次均由乡董报上受灾户口,再派漕书复查,自己并未亲自复勘。许魁连称知罪,懊丧不已。
自此之后,朝廷更对林公褒扬倚重。
品析:
此案展现了清末基层社会民生的恶劣且混乱的一个图景,让人叹为观止。地方土棍、地保、劣绅等黑恶势力把持基层社会经济与生活,架空官府,从中也说明封建制度的肌体从根上已经失灵和失控。而从法治的角度看,正是法度失范、执法不严、存在空白和盲区,才造成整个社会基底的腐化和溃败。而对于朝廷和地方官府,虽则有心治理,无奈缺失基层治理的有效而坚决的机制和抓手,被乡董、地保、漕书等基层低级官吏所操控把持,即使有法律,也是徒然。
例如,《大清律例》卷九“户律”之“田宅”条就有“检踏灾伤田粮”款,即规定:“若初覆检踏,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征免数数,计赃重者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中又有条例规定:“赈济被灾饥民,以及蠲免钱粮,州、县官有侵蚀肥己等弊,致民不沾实惠者,照贪官例,革职拿问,督抚、布政司、道、府等官不行稽察者,俱革职。”
此案中,省、州、县各级地方官倒没有不认真对待赈济灾民,但却被一班地保、土棍串同漕书、猾吏,向府县衙门报荒请赈,弄虚作假,谎报冒领,造成国家赈济款虚报冒领流失之过,对猾吏、地保等人按律当严惩,而许知县并未亲自检踏复核,也有失职之罪。林公并未对其处罚或题参,应是网开一面了。 中华断案引律法脉——从古代公案小说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