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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开棺查验事体重大,反坐革职官民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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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开棺查验事体重大,反坐革职官民皆知

  《狄公案》第四回开始讲狄仁杰为了破孔家客店双尸案微服私访,却意外访察到皇华镇毕顺家的一件离奇案子。毕顺忽然暴死,死时双目暴突,情状可疑。留下了毕顺老母唐氏、媳妇毕周氏和八岁女儿。蹊跷的是,媳妇毕周氏终日足不出户,行为冷僻,刁钻泼辣,口齿伶俐。而女儿五六岁时口齿非常爽利,父亲死后未及两月却忽然成了哑巴。狄仁杰暗自揣摩,有了自己的心证。于是进一步私访,打探到入殓的土工反映下葬时棺木里有异常响动,下葬后夜夜闹鬼等内情。于是围绕提审毕周氏并开棺验尸展开了精彩的攻防。

  特别是第八回到第十回前后,生动而经典地展现了控辩双方对律例的了然,以及都头、捕快、公差等下层衙役对刑律及违法后果的基本认知。

  比如,狄仁杰虽然心证毕周氏因奸害夫并药哑自己的女儿,但没有口供、人证与物证,只得以毕顺告了阴状来说是毕周氏所害,以期让毕周氏自己招供。无奈周氏巧言善辩,挨了四十鞭背之刑,还是不肯招认,呼冤不止。还哭骂狄仁杰,“诬良为盗,尚有那反坐的罪名,何况我是青年的孀妇,我拼了一命,你这乌纱也莫想戴稳了” 。可见,毕周氏对滥用刑罚及冤案诬告的惩处后果,也是有一定了解的。

  狄仁杰见她如此蛮横,就又叫人抬夹棍伺候。这时两旁的差役见毕周氏坚称冤枉,都不敢上刑动手。其中有一个捕快头,还私下找都头洪亮商量道:“设若将她夹死,太爷的功名,我们的性命……怎么说告阴状起来,这不是无中生有?平时甚是清正,今日何以这样糊涂?即是她谋害亲夫,也要情正事确,开棺验后,方能拷问。都头此时可上去,先回一声,还是先行退堂,访明再问?还是就此任意用刑?你看这妇人一张利口,也不是恐吓的道理,若照太爷这样,怕功名有碍。” 这一段话,说得在情在理,也表明捕快头非常知晓律例,知道任意用刑的后果,也知道应当有证据,比如开棺验尸之后再拷问,说明这捕快头业务水平不低。

  狄仁杰非常生气,但也无奈以对:“既然汝等不敢用刑,本县明日必开棺揭验,那时如无有伤痕,我也情甘反坐,这案终不能因此不办。”由此可见,如果差人不执行用刑之命,县太爷也没有办法。同时,也表明大家都知道随意开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果然,毕顺母亲唐氏和媳妇毕周氏坚决反对开棺。唐氏更是为毕周氏辩护,痛责狄仁杰,说自己儿子没有冤屈,为何要拷打毕周氏:“这事无凭无证,你既是个父母官,就该访问明白,这样害人,是何道理!”说完还在大堂上哭闹不止。

  毕周氏更是强言抗争,句句在“理”:“我丈夫死有一年,忽然开棺翻乱,这又是何意见?如有伤痕,妇人自当认罪,设若未曾伤害,太爷虽是个印官,律例上有何处分,也要自己承认的,不能拿着国法为儿戏,一味的诬害平人。” 足见毕周氏对律例之熟稔。

  狄仁杰也知道开棺验尸如果发现不了证据就有反坐的风险,于是退堂到书房,“备设详文,申详上司”。等到次日天明,带着唐氏婆媳两人,前往开验。

  第九回、第十回说的是,在狄仁杰的坚持下,现场仵作开棺验尸,但浑身上下包括用银签入口,均未发现伤痕。这让狄仁杰非常被动,只得对毕周氏说“此时既无伤痕,只得依例申详,自行请罪”。毕周氏更是大闹不止。到了第二十五回,案情即将揭晓时才有所交代,狄仁杰因为开棺验尸却没能发现线索,而被上司处分。故事行文交代,差官何垲说道,“官今自己请到上宪的处分,现已摘去顶戴,我们为这事,也不知受了多少苦楚”。 此言提到了“顶戴”,显然是清朝作者编撰此书时用了清朝官服之制,由此也可以推断书中部分法律套用的是《大清律例》,而非唐律。

  在第二十九回中,又再次具体叙述了山东巡抚阎立本接到狄仁杰上申请求处分的公文,细心详审,“正拟用批申斥,饬令革职离任,复又想道:纵或他是因贪起见,若无把握,虽有人唆使,他亦何敢开棺相验,岂不知道开验无伤,罪干反坐?照此看来,倒是令人可疑,或者是个好官,实心为民理事雪冤。你看,他来文上面,说私访知情,因而开棺相验。究或闻风有什么事件,要实事求是办理的,以致反缠扰在自己身上。这一件公事,这人一生好丑,便可在这上分辨。我且批:‘革职留任,务究根底,以便水落石出。俟凶手缉获,讯出案件,仍复具情禀复。’这批批毕,回文到了昌平,狄公遂日夜私访,得了实情,现已例供实情详复” 。这一段描述,较为详尽地交代了阎立本对狄仁杰开棺未验出伤痕实情,理当反坐的思量与处置,最终批复“革职留任”。

  品析:

  《唐律疏议》卷第五“名例”中就有“公事失错自觉举”条,规定:“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疏议解说:“‘公事失错’,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未发露而自觉举者,所错之罪得免。”此条强调的是,事情未发自言。至于已经发生的错罪则不适用此律。疏议又阐述:“断罪失错已行决者,谓死及笞、杖已行决讫,流罪至配所役了,徒罪役讫,此等并为‘已行’。官司虽自觉举,不在免例,各依失入法科之,故云‘不用此律’。”

  狄仁杰开棺验尸未察到伤痕,就已经触犯了刑律,算已经“事发”,所以不能免罪。题参“革职”当然在所难免。

  《狄公案》第二十回和第二十一回讲述了一宗离奇的中毒命案。华国祥之子华文俊娶了李王氏之女黎姑。洞房之夜,生员胡作宾大闹新房,被华国祥斥责,便戏言三日内叫华国祥知道他的厉害。没曾想次日晚,华文俊与黎姑准备就寝时,黎姑喝了茶壶内的茶,半夜便肚子剧痛而中毒暴死。华家与李王氏便告到狄仁杰那里,控告胡作宾下毒害死了黎姑。狄仁杰亲自到现场勘验,见死者口内慢慢流血,浑身上下青肿非常,知是毒气无疑。所以不需要再验尸体。但律条对验尸又有规定,所以,狄公将原告华国祥及李王氏找来说:“此人身死,是中毒无疑,但汝等男女两家,皆是书香门第,今日遭了这事,已是不幸之至,既具控请本县究办,断无不来相验之理。但是死者因毒身亡。已非意料所及,若再翻尸相验,就更苦不堪言了。此乃本县怜惜之意,特地命汝两造前来说明缘故,若不忍死者吃苦,便具免验结来,以免日后反悔。”

  最终华、李两亲家商议“具了免验的甘结”(“甘结”即古代交给官府的一种字据,表示愿意承担某种义务或责任,如果不能履行诺言,甘愿接受处罚)。

  此案提供了一个因人道考虑而免验尸体,只须出具“甘结”的示例。最终此案得破,乃是发现厨房所在的老屋房梁上藏有一毒蛇,烧茶时热气上冲,蛇涎滴入茶中之故。

  品析:

  对出于人伦之道等因素的考虑,而予以免验的,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但《唐律疏议》中尚未有具体条款,倒是从宋代的《洗冤集录》中可窥见一二:“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上述规定,主要是指病死、自缢等明确死因,而有寺观主持或亲戚或邻居众人作证,没有其他不正常情况的,允许免验尸体。而对于此案故事情节,查出了中毒真相,大家都予以见证,没有异议。本来就属不幸之事,出于人道考虑,免验尸体,也在情理之中。不过,即使免验,也需要亲属出具“甘结”,由此可见,在检验病死伤诸案中,官府还是认真负责的。 中华断案引律法脉——从古代公案小说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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