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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不是小问题

真话——长星杂文选 宋长星 1629 2021-04-05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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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不是小问题

  他,一个双脚变了形的肢体残疾人,拄着拐杖才可以走路。初中毕业时,他的成绩优异,收到了县第一中学的录取通知书。交了学费后,他一心期待着开学上课。但不久他却等来了学校“先前收到的通知作废”的通知,原因是他肢体残疾。就这样,他被剥夺了读书的权利。

  他,1岁落入火炕失去双手,长大后,他顽强自立,练就了双腕夹笔写字。然而此后两次考上大学都被拒收……

  诸如此类因为身体残疾而被剥夺接受教育权利的事例不少。其实早在1994年,国家就颁布实施了《残疾人教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这部专项法规明确规定了残疾人有享受教育的权利。但多年来,《条例》并没有被充分执行。

  为什么在有《条例》保护的情况下,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还是得不到保障呢?

  原因很多,主要是《条例》太柔性。在很多方面的用词虽然很强调“应当、禁止”,但在实践中很难保障落实。

  2017年,好消息来了,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残疾人教育条例 (修订草案)》。修订后的草案有三大亮点:保障教育机会平等。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积极推进融合教育。把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限度地融入普通教育;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展残疾人教育的职责。对残疾人教育的入学安排、教育教学活动、资源配置、师资配备和经费保障等做了明确规定。

  中国有8500万残疾人,新修改的《条例》无疑为8500多万残疾人接受教育铺设了一条专用通道。当然,《条例》是写在纸上的,从纸上的《条例》到实际上不折不扣地执行,还有一段距离,还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在欢呼新《条例》的时候,我们不能坐观其成。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首先要加大力度宣传条例,要让尊重残疾人、保护残疾人的观念深入人心;要使人们把关心残疾人、保护残疾人的权益当作文明社会的行为标准、道德标准来看待;要让人们认识到关心残疾人是人类社会的自然法则,任何鄙视残疾人,不尊重残疾人的行为都是可耻的。

  其次要有强制措施,对于阻挠残疾人读书的情形,要给予处罚,甚至可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社会,如果连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机会都不能保证,这个社会就会失去最基本的温度,这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的。

  在积贫积弱的年代,如果不能保证残疾人接受教育,尚可以推托到国家没有经济实力,在今天,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人民生活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已经强起来、富起来了,是没有任何理由不把解决残疾人教育问题放在优先考虑的。

  保护残疾人的教育权利,不是小问题,马虎不得! 真话——长星杂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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