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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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李实 杨修娜 注释标题 本文作者李实系浙江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杨修娜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标志性成就是在2019年实现了人均国民收入1万美元的水平,预期到2035年将超过2万美元,步入发达国家行列。实现这一目标的前提是在未来15年中,中国经济能够保持持续的中高速增长,即年均5%~6%的经济增长率。从现有国情来看,保持经济稳定的中高速增长仍然面临不少挑战,其中一个主要的挑战是将经济增长模式从投资和出口拉动型转向以消费为主要驱动力的增长模式。从过去的经验来看,消费带动力不足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不高,收入差距过大,相对贫困问题突出。而且,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缓解相对贫困,不仅具有提高消费需求的作用,也与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是一致的。本文将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和缓解相对贫困的角度出发,把它们作为未来15年经济发展战略的着力点,分别研究它们需要的政策支撑和产生的消费需求的影响。
一、我国现阶段中等收入群体的状况及未来变化趋势
中等收入群体的相关论述最早来自西方“中产阶级”的概念,指处于社会中间位置的人群。中产阶级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判断一个社会中产阶级家庭的标准不仅涉及收入、财产,还涉及职业、社会地位,甚至生活方式,而国内提出的中等收入群体的概念与中产阶级的概念大有不同。虽然各界对“中等收入群体”有着概念上的共识,但在具体量化标准上却有很大差异。有的学者还是不自觉地将中产阶级的概念用于理解中等收入群体,如基于阶层、职业、教育、主观认同等指标来定义中等收入群体。虽然不少学者认同中等收入群体的判断标准是经济上的相对地位,但是在使用哪种经济指标上仍有分歧,在使用消费、财富还是收入等经济指标上有着不同的意见。在主张使用收入指标的学者中,有的主张采用绝对标准,有的主张采用相对标准。我们认为,“中等收入群体”的本义应该是从收入角度来看社会群体的分化状态,因此家庭(人均)收入应该是主要(唯一)衡量标准。在收入指标确定的情况下,是使用绝对标准还是相对标准,使用多大区间的标准,这些都没有定论。它往往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也取决于学术界通常的做法。然而,基于不同标准估算出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会有很大差别。以中国为例(见图1)。在对2012年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估算中,最高值为54%(Dominic Barton等,2013),最低值为7.7%(李春玲,2013);在对2025年的预测中,最乐观的结果是59.4%(Diana Farrell等,2006),最悲观的则为19.8%(Diana Farrell等,2006)。
(一)不同界定标准下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变化趋势
我们使用三种不同的界定标准来估算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第一个标准,是我们提出的选取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各年份收入中位数的67%~200%,作为定义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年收入的下限和上限。第二个标准,是国际上引用率较高的哈拉斯(Kharas,2010)提出的10~100美元(2005年购买力平价价格)作为界定中等收入群体日收入的下限和上限。其中,10美元是贫困线最低的两个发达国家(葡萄牙和意大利)的贫困线的平均数,100美元是最富裕发达国家(卢森堡)的收入中位数的2倍。第三个标准,是我国国家统计局曾采用的定义方式,即将2018年价格下家庭年收入(典型的三口之家)介于10万~50万元之间的家庭定义为中等收入家庭。 表1给出了在每种定义方式下,界定我国1995年、2002年、2007年、2013年、2018年中等收入群体所使用的上下限对应的具体数额(元/天)。
图1 不同文献估算出的我国不同年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注:横轴是年份,纵轴是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图中的每个圆点代表每篇文献。
表1 不同界定标准对应的下限和上限
续表
近20年来,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正在逐渐壮大。表2给出了不同界定标准下使用各年份CHIP(中国家庭收入调查)数据估算出的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虽然在不同定义下估算出的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存在差异,但都显示,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在逐渐提高。
表2 在不同界定标准下估算出的各年份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续表
而且,无论是使用全世界200多个国家收入中位数的67%~200%的国际标准,还是使用国家统计局的标准,数据结果都显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从2002年的微乎其微,增长到2018年的29%左右,我国居民收入分布也逐渐向“橄榄形”转变。虽然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依然偏低,但绝对规模还是相当可观的。2018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已达4.1亿,约相当于当年美国总人口的1.25倍。
(二)不同经济增长率下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趋势预测
我们使用全世界200多个国家收入中位数的67%、200%作为定义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下限和上限,并在3%、4%、5%、6%、6.5%经济增长率的假定情形下,根据CHIP数据中家庭收入分布,估算了我国2025年、2030年、2035年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关于2025年、2030年、2035年定义中等收入群体的上下限,由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对全球经济增长的官方预测都只到2020年、2021年,没有更久远的预测,所以,我们首次借鉴国际上权威学者现有研究的做法,假定从2020年到2035年世界经济年均增长率为3%,并且收入分布不变。基于上述两个假定,并利用2020年的世界各国人均GNI(国民总收入)的信息,我们首先估算出2025年、2030年、2035年世界所有国家人均GNI中位数,并把此中位数的67%、200%作为定义我国2025年、2030年、2035年中等收入群体的下限和上限。
然后,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各个年份的购买力平价指数(PPP),将用美元衡量的上下限换算成用人民币衡量的上下限,并除以365天,得出以“元/天”为单位的上下限。
最后,在收入分布不变的假设下,在6.5%、6%、5%、4%、3%不同收入年均增长率的情境中,我们估算了2025年、2030年、2035年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从图2可以看出,如果增速为6%,到2025年和2035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将达到37.7%和44.3%;如果增速下降至3%,则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只能徘徊在29%左右的水平。由此看出,提高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至关重要。
图2 不同增长率假定下我国未来中等收入比重的估算
(三)中等收入群体的基本特征
1.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整体特征
我国中等收入群体主要分布于城市地区及东部地区,即经济发达的省份,受教育程度以高中学历为主。
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储蓄率偏高。中等收入群体储蓄率中位数在40%左右,高于低收入者和贫困人口。这也意味着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扩大,并不一定意味着消费率的上升,尽管消费量的总体数额增加了。
中等收入群体更多的是工薪阶层,而不是自主经营、企业主等商业人员。我国60%以上的中等收入群体以工资性收入为主,仅有14%左右的中等收入群体以经营性收入为主。财产性收入在中等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中所占比重在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未来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采取相应措施增加人们的财产性收入来源是重要途径之一。
2.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子群体的异质性
若按收入来源分,我国约3/4的中等收入群体属于工薪阶层。我国60%的中等收入群体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工资性收入比重≥50%),14%左右的中等收入群体以经营性收入为主(经营性收入比重≥50%),仅有3%左右的中等收入群体以财产性收入为主(财产性收入比重≥50%)。
若按职业分,我国约1/3的中等收入群体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办事人员(我们通常所称的“白领”),约1/4的中等收入群体为商业服务业人员,另有16.2%为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仅约占4%。
若按户口和流动状况分,我国约3/4的中等收入群体属于城市居民,仅有10%左右的中等收入群体是拥有农村户籍且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农村居民,另有约17%的中等收入群体是流动到城市工作的农民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中的农村居民、农民工,比城市居民更加集中于东部地区。
3.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和收入增长不太稳定
在中等收入群体下限标准附近分布着大量中等收入边缘群体,他们既包括一些低收入群体,也有不少“脆弱”的中等收入群体。这些“脆弱”的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可能因工作变动、失业、家庭变故等不确定因素而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使他们跌落为低收入者。
无论是中等收入群体中的农民工还是农村居民,都主要工作于个体或民营企业等私有部门,他们的就业和收入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享受不到像城市居民那样完善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未来生活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外部冲击,比如2020年的新冠疫情,他们这些“脆弱”群体会首先受到影响。
所以,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关键,是使相当一部分低收入群体上升到中等收入群体,同时也要防范刚刚越过中等收入门槛的群体降为低收入群体。
对此,要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防止社会成员因疾病、失业、家庭变故、年老等陷入生活困境。
二、我国当前相对贫困的状况
在贫困测量中,核心的问题是选择贫困线(或扶贫标准线)。贫困线的选择需要同时考虑贫困人群的发展需要和公共部门的服务供给能力,因此既要有价值判断,也要有现实考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长,使用绝对贫困线匡算出的贫困人口规模较低,绝对贫困线已经不再适用于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减贫的诉求,而应当参考国际上相对贫困线的设置惯例引入相对贫困线。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我们建议,农村和城镇应当分别设置相对贫困线,采用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50%来界定农村贫困人口,采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40%来界定城镇贫困人口。
(一)贫困的不同识别标准
1.绝对贫困线:国内官方标准
中国的官方贫困标准主要以绝对贫困标准为主,比如1978年的标准为625元(2000年价格),2008年的标准为1196元(2008年价格),2010年上调标准为2300元(2010年价格)。
2.绝对贫困线:世行标准
关于国际贫困线,比较常用和权威的是世界银行公布的标准。比如,2008年,世界银行公布了两个国际贫困线。一个是根据15个最穷国家的平均贫困线,确定极端贫困标准为1.25美元/人·天(2005年PPP),即“吃饱需要的食品支出,加上宁可挨饿也要换取的非食品支出”,此标准代表基本温饱水平。南美一些中等收入国家采用人均2.5美元/人·天,是目前国际标准1.25美元/人·天的两倍。另外一个是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国家贫困线中位数,确定高贫困标准为2美元/人·天(2005年PPP),即“吃饱需要的食物支出,加上与吃饱同等重要的非食品支出”,此标准代表稳定温饱水平。
2018年8月,基于2011年国际比较项目(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Program,ICP)的购买力平价指数,世界银行将极端贫困标准更新为1.9美元/人·天(2011年PPP),将高贫困标准更新为3.2美元/人·天(2011年PPP)。
3.相对贫困线
相对贫困标准主要考虑的不是绝对收入水平,而是相对收入水平,其隐含的假定是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基本温饱已经不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在收入水平增长到一定程度,相对贫困标准能更好地瞄准社会需要帮扶的群体。目前,发达国家大多使用相对贫困线,比如欧盟的贫困线是收入中位数的6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以居民收入中位数的50%作为贫困线。
随着我国近些年相对较快的经济增长和居民收入增长,逐步引入相对贫困线是一种趋势。
(二)不同标准下我国城乡的贫困状况
1.农村贫困状况
为考察农村贫困状况,我们使用了4种不同的贫困线:一是世界银行提出的极端贫困标准,即1.9美元/人·天(2011年PPP);二是世界银行提出的高贫困标准,即3.2美元/人·天(2011年PPP);三是国家统计局提出的每年人均2300元(2010年价格);四是农村相对贫困线,即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50%。
由于农民收入水平较城镇居民收入水平要低,以50%作为系数是适宜的(参照OECD的相对标准)。如果太低(比如30%或40%),估算出的贫困率与绝对贫困线下得出的贫困率相差不大,失去了设置相对贫困线的意义。如果将60%作为系数,得出的贫困人口比重过高,超出了政策干预能力的范围,也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表3给出了4种不同的贫困线在各年份对应的人民币数额。
表3 各贫困线对应的人民币数额(元/人)
在绝对贫困标准下,2002—2018年我国农村地区贫困人口比重大幅下降。表4显示,按照世界银行极端贫困标准(1.9美元/人·天),我国农村地区贫困人口比重(贫困发生率)从2002年的约28%下降到2007年的13.12%、2018年的5.08%。按照世界银行高贫困标准(3.2美元/人·天),我国农村地区贫困人口比重从2002年的60.42%下降到2007年的36.8%、2018年的11.74%。按照国家统计局2010年贫困标准(2300元/人·年),我国农村地区贫困人口比重从2002年的36.1%、2007年的约18%下降到2013年的5.75%、2018年的1.7%。
由此也可看出,使用绝对贫困线匡算出的贫困人口规模较低,绝对贫困线已经不再适用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减贫的诉求,我们建议使用农村可支配收入中位数50%的相对贫困线来定义农村贫困人口。
在农村可支配收入中位数50%的相对贫困线下,我国农村地区贫困人口从2002年的13.58%,逐步上升到2007年的14.58%、2018年的19.04%。
另外,在贫困深度和贫困强度方面,相对贫困标准下的贫困矩和平方贫困矩在2002—2018年持续上升。这意味着,在解决绝对贫困的同时,未来减贫的工作需要兼顾相对贫困人口,尽可能让全国农村居民收入有更快的增长,享受到均等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
表4 各贫困线下我国贫困人口所占比重
注:基于2002年、2007年、2013年、2018年的CHIP数据计算而得,已经调整样本权重。
2.城镇贫困状况
虽然城市居民的收入普遍高于农村居民,但是由于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生活成本的不断提高,我国城镇地区贫困人口面临着巨大的生活压力。城镇地区无法像农村地区那样拥有可以耕种的土地,无法自主生产粮食等生活必需品,城镇贫困直接表现为收入的不足。有效提高城镇贫困人口的收入是降低贫困人口最根本且行之有效的方法。
考察城镇贫困,也要涉及贫困标准的选择。我们建议参考国际上相对贫困线的设置惯例,使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40%作为定义城镇贫困人口的标准。表5给出了该相对贫困线在各年份对应的人民币数额,以及在该相对贫困线下估算出的贫困人口比重。
表5 城镇相对贫困标准和贫困人口比重
注:基于历年CHIP数据计算而得。
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位数40%的相对贫困标准下,近些年我国城镇地区相对贫困程度在不断上升,从2002年的5.9%上升到2007年的6.9%、2018年的9.2%。
在可比口径下,我国相对贫困率高于OECD中的高收入国家,但与中高收入国家相当(如墨西哥、智利、土耳其等国), 基本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特征。
(三)相对贫困人群的分布与基本特征
首先,关于农村贫困分布,我们西部地区贫困问题明显比东部和中部严重。它不仅仅表现在贫困人口的比例(贫困发生率),也表现在非常严峻的贫困深度。西部地区的贫困发生率、贫困矩和平方贫困矩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即贫困人口比重和贫困深度都高于全国水平。西部贫困人口数量较多,整体上的家庭经济水平较差,扶贫难度较大。中部地区贫困家庭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没有很多极端贫困的家庭。东部地区贫困发生率最低,但平方贫困矩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虽然东部地区贫困家庭较少,但仍然存在较大比例的极端贫困的家庭。
其次,关于城镇贫困分布,中部地区的贫困广度和贫困深度严重于东部和西部,即中部地区的贫困发生率、贫困矩和平方贫困矩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见表6)。
表6 我国各地区贫困人口比重和贫困深度
贫困家庭往往伴随着特殊的家庭特征,例如劳动力缺乏、残疾问题、抚养负担重等。第一,家庭劳动力是影响一个家庭经济来源的重要因素,若没有劳动力,该家庭更可能陷入贫困;若劳动力数量较少或受教育水平较低,家庭整体经济水平将相对较低,陷入贫困的可能性也会比较大(见表7)。
表7 各地区贫困家庭与非贫困家庭特征比较
续表
注:基于2018年CHIP数据计算而得。“有严重健康问题”指有疾病或慢性病且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第二,从抚养负担看,贫困家庭的老人和儿童比例高于非贫困家庭。无论东部、中部还是西部,贫困家庭中14岁及以下儿童所占比重都高于非贫困家庭。
第三,健康和残疾问题是引起家庭贫困的重要因素。数据结果显示,与非贫困家庭相比,贫困家庭中老年人和年轻人有严重健康问题的比例相对较高。
三、“扩中”的关键是瞄准中等收入群体的潜在来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目前属于低收入群体的人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这些人包括农民工、小微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经营者、低工资就业者、农村多种经营者、乡镇企业工人等。特别是城镇中的农民工,他们的数量已占到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1/3左右,最有潜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应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强政策扶持,促使其就业,保持稳定,职业不断升级,技能不断提高,享受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努力帮助他们进入中等收入群体。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稳定的社会人群基础,中等收入群体无疑是这个人群的主体成员。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有必要围绕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积极推进制度改革和政策创新。
(一)潜在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估计
在全国范围内,有约70%的人口的收入低于中等收入群体的下限,属于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者。其中,那些收入低于中等收入群体的下限但接近下限的人群,是我们下一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或者说是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潜在群体。综合我国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目标和实际可行性,我们将收入介于下限的80%与下限之间的人群视为潜在中等收入群体。数据结果显示,该群体所占比重约为15%(见图3)。
(二)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特征和蕴含的政策建议
我国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约一半分布于东部地区,整体受教育水平很低,一半以上为初中及以下学历,职业主要是商业服务业人员和生产设备运输操作人员,主要集中于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居民服务修理等服务业,且主要为个体户和工作于私营企业的员工。从这个角度来讲,大多数潜在中等收入群体主要工作于私有部门,仅有很少数工作于公共部门,从事农业生产的也非常少。所以,未来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提高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使之成为真正的中等收入群体;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私营企业,仅仅依靠发展农业、发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是不够的。
图3 低于中等收入群体下限标准10%、20%、50%的人群规模
在潜在中等收入群体里,城市居民占到40.5%,农村居民占到22%,农民工占到18.8%,有农转非经历的城市居民占到18.8%。其中,潜在中等收入群体里的农村居民和农民工,比潜在中等收入群体里的城镇居民受教育程度更低,也更加集中于东部地区。他们更多的是个体户和工作于私营企业的员工,职业为商业服务业人员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的比例也更高。即便是潜在中等收入群体中的农村居民,也有45%是商业服务业人员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仅有7%左右属于从事农林牧副渔生产的人员。
这也说明,要想使更多的农村居民成为中等收入群体,仅仅发展第一产业——农业是不够的,还要着力采取措施,拓宽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渠道,提高他们的非农收入来源。潜在中等收入群体中的农村居民和农民工的储蓄率比潜在中等收入群体中城市居民的储蓄率还要高。这与我国城乡二元分割体系有关。由于我国农村居民和农民工享受不到城市居民那样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所以他们会将更高比例的收入储蓄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根据收入来源来划分,约2/3的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性收入,他们主要是工作于私营企业、受教育水平很低的普通员工,小部分是工作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里的、受教育水平很低的、底层的低技术员工。另外一部分是那些从事商业和服务业的个体户,即大家通常所说的“小商小贩”。还有一部分是那些靠养老金、退休金等能过着基本生活勉强度日的老年人。其中,以经营性收入为主的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储蓄率(中位数为45%,平均数为37.7%)明显高于以工资性收入为主的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储蓄率(中位数为35%,平均数为31%)。
这也反映出,以经营性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潜在中等收入群体,他们约3/4工作于私营企业或是个体户,其营商环境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就业不稳定,收入也不稳定,他们享受不到像城镇职工那样完善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自己未来的医疗、养老、子女教育等都没有保障,所以为应对未来一系列的不确定性,他们有很强的意愿将一部分收入储蓄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若根据职业来细分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约一半的潜在中等收入群体是商业服务业人员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及相关人员,他们的受教育程度整体偏低,主要是初中及以下学历,仅有16%左右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剩下的潜在中等收入群体中,职业多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他们也主要是低学历、技术含量低、随时可能被淘汰或替代的底层普通员工。
四、缓解相对贫困的政策目标和手段
(一)缩小贫困人群与其他人群的发展差距
缓解相对贫困的目标不是消除相对贫困,而是不断缩小贫困人群与其他人群的发展差距,使其收入增长与社会保持同步,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从长远角度看,提高贫困居民的人力资本,提升其可行能力,是缓解相对贫困的最有效利器。持久性扶贫项目及社会保障网络的架构更有助于相对贫困的缓解,但也不能忽视某些即时性扶贫政策的重要性,因为后者为贫困家庭提供了最后一道保障线。因此,在缓解相对贫困的整体目标下,持久性扶贫项目、社会安全保障网络构建,以及即时性扶贫项目在短期缺一不可,并应长期相互关联,融为一体。
(二)构建“三位一体”的联动纾困政策体系
为了缓解相对贫困,我们建议构建“社会救助—社会保护—能力开发式”扶贫的“三位一体”联动的政策体系。
首先,“救助式扶贫”强调对最贫困群体采取兜底式保障。救助式扶贫旨在通过政府精准的扶贫瞄准定位,对极端贫困人口(如残疾、病患、缺乏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和孩子等群体)予以资金救助,以及对那些短期因遭遇天灾人祸而突然陷入贫困人群予以帮助。
其次,“社会保护式扶贫”强调对贫困人口基本社会保障的构建。这些保障机制包括医疗体系的建设、学校建设,以及相应的教育保障、医疗、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的配套供给等。这层保护网的目的是在发展中给贫困居民提供与非贫困居民类似的发展机会,创造公平起点,同时有利于降低返贫概率。
最后,“能力开发式扶贫”强调致富能力的提升。利用当地的自然和人力等资源,为贫困居民创造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机会。实施手段具体包括:提供教育培训机会,兴办工厂或鼓励创业以创造就业机会,兴建道路,改善农田质量,等等,从而更有效地缓解一般相对贫困人口的贫困问题。
(三)缓解相对贫困要增强针对性
一是,为有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和低收入人群提供就业机会,提高其人力资本。从缓解相对贫困的根本目的上看,如果能让相对贫困居民获得自力更生的能力,将是扶贫政策的最优状态。对于具备劳动力的家庭,若劳动力素质相对较低,应以提高人力资本水平的政策为主,比如,给他们提供职业和技能培训的机会或相关资金支持等。若劳动力具备一定素质,但由于交通、当地经济发展环境等原因难以获得收入,应以能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的一些生产性扶贫项目为主,以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建设等,从而帮助有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群体进入劳动力市场,使之获得稳定的就业和稳定的收入。
有研究表明,产业开发项目对提高贫困居民的收入和改善其生产条件的帮助更大、定位更准;而一些有利于改善农户生产、生活状况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饮水、沼气池、移民搬迁等)则有待进一步提高其定位效率。
在实施这些项目的时候,要注重东、中、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缩小东西部差距。
二是,对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尚不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而缺乏增收创收能力的特殊群体,采取资金上的定期扶持等方式,以保证其基本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可以减轻相对贫困家庭的养老经济压力,也可以使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生活质量有实质性的提高。应建立适当的大病医疗保障机制、纯粹资金帮扶的救济机制,防止因病返贫。
三是,对那些有劳动能力但暂时或偶尔陷入贫困的家庭给予有针对性的选择性救助。选择性救助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和教育救助等。选择性救助一般需要有时限,目的是帮助这些人渡过暂时性难关。暂时性贫困人群往往是由突发性事件或新生的家庭需求而导致贫困,其返贫原因和陷入贫困后的家庭情况也经常不同,故个性化方案的设置也非常重要。比如,对在“新农合”报销医疗费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提供医疗救助;在减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的基础上,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后的学习实施教育救助;等等。
四是,构建普惠型社会福利体系。主要是通过构建健全的教育、医疗、养老等福利体系,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群体提供基本福利保障。这不仅能够从基础能力上保障广大贫困群体的发展,同时,医疗和社会保障等福利水平的提高,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发挥社会投资和预防贫困作用的关键所在。
五是,针对非贫困户但处于相对贫困线附近的“脆弱”低收入群体,应该采取措施防止他们因各种原因跌落为“贫困人口”。从大的环境来说,稳定非贫困户的收入水平主要依赖整体经济环境和家庭劳动力的稳定性。对此,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是关键。同时,对于有需求的劳动力,给他们提供足够的技能培训条件也是重要支持。另外,拥有健康的体魄才能稳定地获得收入来源,因此当地卫生健康方面的建设也应得到重视。
五、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所产生的增加消费需求效应
一般来说,中等收入群体的稳固与扩大,会带来住房、汽车、旅游、教育、耐用消费品和新兴服务业的旺盛需求。这在引导社会消费、促进消费升级的同时,会创造巨大的市场购买力,使得消费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拉动力。
中等收入群体消费支出占全国的比重将近50%。中等收入群体是市场消费的主体。2018年,CHIP数据显示,虽然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人口规模在全国仅占29.4%,但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总支出约占全国总体的46.5%,将近一半。其中,居住消费支出占全国的47.7%,医疗支出占全国的43.2%,教育支出占全国的45.2%。
近些年,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消费的升级型特点比较突出,并成为推动消费结构从物质型消费为主向服务型消费为主转型的内在动力。近几年,各收入群体用于家庭设备、衣着鞋帽、日用品等家庭日常支出的比重上升,其中中等收入群体家庭日常支出比重上涨幅度最快。各收入群体住房支出比重翻番,且住房支出比重随收入阶层提高而不断上升,这与这些年房价快速上涨有直接关系。中高收入者医疗保健支出比重有所上升。随着收入阶层的提高,食品等生存型支出的比重不断下降。
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消费级别、消费品质还有些偏低,有待进一步提质升级。基于2018年CHIP数据的估算结果显示,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日常消费仍以为满足衣食住行等较低层次基本需求的生存资料消费支出为主,占到80%以上;排在前三位的依次是食物支出(28.6%)、居住支出(24.4%)、交通通信支出(13.1%)。而发展性消费支出所占比重较低,比如,教育支出仅占10.7%,医疗支出仅占6.8%,这也说明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级别、消费品质还有些偏低,与发达国家还存在差距。这也与近些年物价上涨、房价上涨等导致人们生活成本、居住成本等提高有一定关系,同时也是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存在“消费降级风险”的一个原因。
消费结构升级不仅将催生新供给、新产业、新业态,还将带来较高收入的就业机会。例如2016年上半年,教育、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行业用工需求同比增长分别为57.1%、40.2%、13.6%,这些行业的收入水平明显超过传统服务行业。可以预期,消费结构升级及制造业服务化的快速发展,将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提供新的空间。
(一)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率偏低,消费需求有待进一步释放
我们利用2018年CHIP数据,并根据上文提出的相对贫困线和定义中等收入群体的上下限,将全部样本分为相对贫困群体、低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高收入群体;然后分别计算每个收入群体的消费率,即每个家庭的消费支出占本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
全国范围内,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约为65.16%,整体偏低(见表8)。其中,农村中等收入群体的平均消费率(53.19%)低于城镇中等收入群体(66.25%),这和农村中等收入群体的就业、收入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有一定关系。这也意味着,若农村居民和农民工能够享受到和城镇居民均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他们的消费率将会进一步提高,消费需求将会得到释放。
无论全国还是进一步区分的农村和城镇,数据都显示,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率比低收入群体还低。随着人们收入的提高以及从低收入群体上升到中等收入群体,他们将会把更高比例的收入储蓄起来,而不是用于当期消费。这反映出,由于我国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再加上高房价、高物价和高意外支出等因素,使得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普遍具有脆弱感和焦虑感,他们会将相当大一部分收入储蓄起来,而真正用于消费的比例并不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拉动作用没有充分体现,这明显不利于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新的需求增长动力亟待形成。
所以,我们要采取措施推进相关政策改革,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率,让中等收入群体既能消费也敢消费,从而达到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
表8 各收入群体的消费率
注:基于2018年CHIP数据估算而得。消费率=消费支出/可支配收入。
(二)对三大人群比重的变化带来的消费效应进行模拟分析
当人们的收入变化时,收入对消费的影响可以分解为两种效应:一是收入效应,即消费率不变,仅收入发生变化带来的消费支出的变化;二是价格效应,即收入不变,仅消费率发生变化时带来的消费支出的变化。
基于2018年CHIP数据,我国做了一个简单的消费需求变化模拟:潜在中等低收入群体(低收入群体)中的20%、50%、80%、100%成为中等收入群体后,对全社会平均消费率变化的影响。这里假设两种情景:一是潜在中等收入群体成为中等收入群体中每个收入组的概率是相等的,二是潜在中等收入群体只是等概率地成为收入中位数以下的中等收入群体。
表9显示,随着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扩大,消费支出的总规模会显著提高。具体的提高幅度,与新增加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以及他们收入提高的幅度密切相关。
表9 8种情景下的消费需求变化模拟
续表
注:基于2018年CHIP数据计算而得。
另外,如果没有外界政策的干预,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的扩大带来的消费支出总额的提高,主要来源于收入效应,而不是价格效应。价格效应反而不利于消费支出总额的提高。这进一步说明,我们要采取措施推进相关政策改革,让中等收入群体既能消费也敢消费,提高他们的消费率,释放他们的消费潜力,从而达到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
综上所述,若从中等收入群体的角度提高社会需求,政策的着力点应该放在两方面:一是如何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二是如何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率。
六、“扩中”和提高消费率的策略
总体来看,中等收入群体是消费的主力军、经济增长的动力来源和社会稳定的压舱石。在未来,一方面,要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另一方面要着力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率,让中等收入群体既能消费也敢消费,从而达到刺激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提升中等收入群体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边际贡献。
(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改变消费需求的着力方向
1.制定差异化的策略
虽然以各种不同标准定义的我国中间群体比重还存在较大争议,但不管以哪种标准或方法定义,关于城市白领群体、城镇自营就业的商贩群体、小微创业者、技能人才和科研人员等都应该是中间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干部队伍、农村中先富起来的新型职业农民和相当数量的农民工,也应该是其中的重要成员。不同职业群体面临的主要问题和诉求存在很大差异,如小微企业创业者的诉求在于经营环境的改善,而白领的主要问题在于教育医疗负担的减轻,等等。针对不同中等收入群体面临的不同问题,有区别性地解决他们的政策诉求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扩中”和提高消费率的政策设计中,应该避免从国家层面制定一刀切的数量标准,而应该瞄准群体的实际收入和消费增长的效果,让重点群体增收,以带动相关群体发展,并提高这些群体的消费增长,这才是扩大中间群体政策的根本目标。
2.“提低”是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提高消费率的主要出路
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处于高位,低收入者人数仍然很多,低收入群体并没有从经济增长中同步获益。未来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根本着力点还在于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使其进入中等收入群体,并刺激他们的需求,而不是把高收入者的收入拉下来成为中等收入群体。
除了进一步“提低”,让低收入者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还要稳定住已经存在的中等收入群体。对收入流动性的研究发现,当前有一部分中等收入群体掉入低收入群体,主要是因病致贫、因学返贫,当然各种意外冲击也使相当一部分中等收入群体又重新回到低收入群体。也正是因为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人们会将很大一部分收入储蓄起来以备未来不时之需,减少当期消费。从这个角度来看,完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障等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增强政策的托底保护,应该是未来“扩中”和促进消费的政策核心。
3.通过减负来稳定中等收入群体
在城镇,教育、医疗和养老等高昂的生活成本在很大程度上侵蚀了中等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它严重制约了工薪阶层积累财富的能力,也压制了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所以,有关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方面的政策也需要进一步改革,从而支持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稳定快速增长,并释放他们的消费需求。
4.农民工是未来“扩中”的主要来源,也是消费的主力军
一要给农民工同城市居民一样的地位和权利。居住、劳动就业、上学等是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果进城务工农民不能享有,很容易被边缘化。二要给农民工更多的居住和就业的机会,这是农民工进城最基本的两大诉求,也是制约他们消费的两个主要因素。拉美城市化陷阱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在居无定所、无所事事,最后沦为流民上面。三要为农民工来去自由创造条件。城市化建设要尽量少占用农地,进了城的农民依然为他们保留一段时间的责任田,如果他们在城里无法生存下去,还可以打道回府,重操农耕旧业。四要把农民工生产生活纳入城市发展规划。政府在制订规划时,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照顾到进城农民工及其家属的需要,使他们融入城市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成为合格的市民。五要加强转移农民流出地的新农村建设。当前,要特别注重解决农村留守人口——妇女、儿童、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土地确权、提高土地利用率,改革和发展规模经济,开辟新农村富裕建设之路,在促进一部分人率先进入中等收入主流群体的同时,提高他们的消费能力。
5.提高财产性收入是主要方向
对中等收入群体来说,财产性收入通常是构成其收入的重要来源。未来要扩大并稳定中产收入者,提高他们消费需求的重要着力点就是,逐步放宽金融市场准入条件,深化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改革,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开发适宜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拓宽城镇居民利息、股息、红利、租金、保险等财产性增收渠道;同时,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宅基地流转、置换方式创新,让农村居民合理分享土地升值收益。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要折股量化到户,通过收益分配制度改革,来稳步提高财产性收入。扩大农村中等收入群体,当务之急是在严格农村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限制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对农村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行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用益物权或财产权归农户。农户凭借对土地的用益物权对土地进行抵押、担保和转让,可获得财产性收入。以农村“三块地”为抵押,撬动银行贷款和社会投资,投入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农民工市民化、特色小镇建设,让农村居民合理分享地方财政中的土地升值收益。
(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和提高消费需求的政策着力点
收入是结果,但深层次原因则是产业、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各种相关的政策。因此,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提高他们的消费需求,必须要从经济社会的战略视角去看待,要从产业和就业结构的宏观视角去理解。中国过去长期实行低端的产业结构和廉价的工业产品,通过进出口帮助其他国家创造了大量的中产者,而自身仍然停留在产业和收入水平的低端,因此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就必须要采取多种措施,比如从源头上提高教育质量、增加中高端就业比重、调整产业结构等。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增强中等收入群体的就业和产业结构支撑,也才能有效提升中国经济竞争力。
一是,培育高素质人力资源。以教育促进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增长与产业结构升级,进而提升相应从业者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例。教育、医疗和养老等高昂的生活成本侵蚀了中等收入群体,也制约了他们的消费需求,因此要把更多财力用于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从而支持中等收入群体稳定增长,并提供他们的消费需求。
二是,打破行政性垄断,放宽准入,开放市场,促进城乡要素市场的双向流动。鼓励农民进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里人也可以下乡,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开放行政性垄断基础产业的准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等进入市场,完善竞争环境和政策,推动优胜劣汰、产业升级,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服务业,改革监管体制,调整相关利益格局,推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进一步开放要素市场,促进创新要素的流动与聚集。重点是实质性推进国企、土地、财税、金融、政府体制、对外开放等领域的改革,尤其是基础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和体现消费结构升级的生活性服务业。
三是,着力改善营商环境。若按职业分,我国约1/3的中等收入群体为商业服务业人员,1/3为专业技术人员和办事人员,另有20%为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7%左右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仅约占2%。不少小微经营者、小商小贩等小型经营者是中等收入群体,因此简政放权、支持小商小贩的税收政策和改善营商环境就非常必要。如落实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财税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在税费减免方面,失业、退役、残疾、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除前置审批费用,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收费等。为了健全企业的创新机制,应当自觉地培育企业家阶层,切实地为这一阶层的形成和发展开辟道路。切实保护企业家的产权、创新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保护企业家的物权、债权、股权等基础性财产权,加强产权保护。保护企业家的创新专利,特别注意保护人力资本产权,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的合法权利。以“两平一同”为核心,为企业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尤其是各种合法产权应平等重要、平等待遇、平等保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塑造新型政商关系,建立社会容错机制,为形成企业家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建立企业家自我约束、自我净化、自我纠错机制。
四是,防止资产价格泡沫的大起大落。当前,股票和房产已经成为相当部分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财富载体。例如,中等收入群体所拥有的总财富中70%以上是房产,部分中等收入群体还拥有证券资产。资本市场大起大落,弊病丛生,对中低收入居民产生掠夺作用。地价、房价持续上升,严重增加了中等收入居民的负担,也严重制约了他们的消费需求。每次股市的大起大落,几乎都是对中等收入群体的一次洗劫,房价过快增长则几乎把整个年青一代从中等收入群体拉入低收入阶层。因此,必须要稳定宏观政策,抑制资产价格泡沫,从而防止资产价格的过度上涨给中等收入群体带来的损害。
五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北欧和西欧的一些国家建立了非常健全、覆盖面很广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提升中等收入群体抗风险的能力有很重要的意义,避免了中等收入群体向下流动。社会保障体系涉及养老、义务教育、医疗、住房、救济、抚恤、灾害应急等,这些保障措施在防止中等收入群体向下流动的同时,还能最大化程度上减少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不确定性,从而有效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消费倾向。 读懂“十四五”:开局之年,中国经济将如何踏上新征程(套装共10册)